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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女职工在工作中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的,国家针对这一情况给了女职工很多的福利待遇。下面,本站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希望大家也能对于这方面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多一些了解。

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国家保护妇女的基本国策之一,在我国《宪法》、《劳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1.禁止对女性性别歧视。禁止就业歧视属于核心劳工标准,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05年8月28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不准任意解除处于三期期间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3.在劳动中应实行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由于妇女身体条件与男性不同,国家要求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劳动法》在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59条);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第63条)。还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劳动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障。《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3条明确“生育”属于社会保险之一,强调“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立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明确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好了,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相关知识就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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