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那么,什么是职业病鉴定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业病鉴定是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1、职业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鉴定(最终鉴定):
(1)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2、职业病鉴定的期限:
(1)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2).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3、职业病鉴定程序:
(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2)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3)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4)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4、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
(4)鉴定时间。
5、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签字盖章:
(1)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
(2)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送达:
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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