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的公共绿地,直接成了一些业主的菜园。”3月16日,家住劳动路菊城·东方明珠小区的李先生向他所在小区物业反映,他还表示,如果物业不制止,他将拒绝上交物业管理费。那么,这种擅自占用小区绿化地如何处理呢?
本站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园区规划内的绿地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对于违规占用绿地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恢复原貌。对于不予恢复的,物业公司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解决,对情节较严重的物业公司将向所属区域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小区绿化地被擅自占用该怎么处理呢?
1、可根据物权法来对该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2、物权法 第六章 第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可根据物权利权法执行,有关条文如下: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4、第六章第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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