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民居住条件的日益改善,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也越来越齐备,除了一些物业管理用房、公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库等,还有一些公益性、商业性的公建配套,比如学校、社区诊所、老年活动室等等。那么小区内社区活动室所有权归谁呢?物业负责维修管辖区内哪些公共设施呢?下面本站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由于历史原因和市场形势的飞跃,我国立法远远没能跟得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到现在为止,对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最基本问题——所有权问题,国家立法几近空白,各地立法也不是非常全面,这些立法往往不乏背离物权法和立法法基本原则的规定,“99年的时候还没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以就要求99年的销售行为套用现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个是不合时宜的。因为法不涉及既往,这是个基本原则。”
虽然目前,我市已经按盈利和非盈利的性质,对公建配套的产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界定,但在04年以前,这项规定出台之前,由于所有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都归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出租或者转让后的实际用途可能就会发生改变,与规划要求不一致。
开发商不是慈善家,在土地是稀缺资源这一不可改变的前提下,要防止开发商对稀缺资源的侵占,政府部门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同时,也要兼顾业主或居民的利益。
从根本上来讲,小区建设公建配套的目的就是为了合理配置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为业主提供更加宜居的环境。所以,对一些业主必须使用的、而产权又在开发商名下的公建配套,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管理和引导,避免其以损害业主利益为代价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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