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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施工致出行者受伤由谁负责

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社区本想给小区的业主们提供一个更好的服务,在小区业主入住后,施工单位(房屋开发商)即对小区的进出通道口进行改造施工,谁料却致人摔倒受伤。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小区施工致出行者受伤由谁负责呢?

本站小编了解到因为施工造成受伤的时候可以找施工的建设单位。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本案中,郭某骑摩托车回小区,途径正在挖沟进行施工改造的小区进出口通道时,郭某不慎摔伤,经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郭某认为,施工单位的施工使原本畅通的通道通行困难,施工单位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加上物业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原因。郭某遂将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诉至嘉陵法院,要求二被告对其摔倒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施工单位称,该公司为了电力设施配套工程的顺利进行,在小区进出口通道施工挖沟,沟上有泥土作为施工的标志,起了阻拦作用,而且铺设了竹板供行人临时通行,摩托车途经施工沟渠,经过竹板时应当推行或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应慢行或推行,但郭某当时的车速较快,才导致郭某向前俯冲发生了事故。事故发生在下午2点10分左右,郭某具有常规的思维判断能力,在途径沟渠时应当观察确保安全后才通行,郭某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称,在小区进出口通道进行挖沟是为了电力设施配套工程,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责进行衔接和处理,而且施工单位在小区通道进出口处施工时,也没有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衔接。事故发生在大白天,光线和视线都很好,事发现场堆放了泥土,又有竹板,郭某应该能清楚地看到施工现场,其快速骑行摩托车通过,导致摔倒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该案经嘉陵法院主持调解,由施工单位(房屋开发商)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共计近8万元,最终,三方均达成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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