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纠纷原因分析呢?本站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主要起因于人格权法自身的发展逻辑,而不只是为了应对侵权法上权利类型列举的局限性所带来的法益扩张。由于人权思想的深入,关于人格权的法律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且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力量,推动了人格权制度的急剧发展。一方面,新型的具体人格权如隐私、形象等不断被“发现”;
另一方面,则从具体人格权发展出“一般人格权”。在法源上,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价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在理念上,一般人格权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人之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即“人之为人”的那些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而这与道德伦理意义上的人权的内容基本无差。当然,侵权法立法模式所蕴含的功能缺陷,客观上的确为一般人格权的出现提供了温床。侵权法是保护已经存在的权利的法律,而不是由此创设新的权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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