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对此商标享有的专有权,也是独享权,在它未授于他人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如果别人使用,则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那么,商标权的特征是什么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权具有独占性,又叫专有性或者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言之,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第二,商标权具有时效性,也就是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第四,商标权具有财产性,商标专用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它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
第五,商标权具有类别性,所谓类别性,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四十五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权具有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财产性和类别性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