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上大量仿真度高、价格低廉的假冒日用品泛滥,价格低难分辨,而且危害健康,其中不乏来自宝洁、联合利华等知名厂商产品。专家建议政府企业消费者联动,“多管齐下”打击“高仿品”。那么,制造假冒日用品处罚标准是什么呢?
本站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推动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罪与非罪的界限为:
(1)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 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果销售金额在5W元以下的,一定范围内的影响较小,只要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一般会从轻处理,不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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