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消费维权时,消费者在索赔时,需举证证明其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商品包装标识不实的事实。那么,食品消费维权证据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本站小编了解到,食品消费维权证据需满足以下2个条件:
1、存在不安全食品。
消费者应提供相关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如果因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造受了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还必须就损害后果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要证明存在不安全食品,应该保存没有食用完的食品连同包装、发现虫子的菜肴;发现含有超量添加剂或者含有未被许可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包装等。
2、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包括生产厂家、销售商家、餐饮服务企业。
而按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厂家名称、商家提供的购物小票、发票(附明细)、悬挂在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等就可以证明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
另外,本站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具有保存证据的意识,购物时注意索取、保存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以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对于确未开据发票或者发票丢失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银行卡刷卡记录或者申请法院调取商家监控录像等方式来予以弥补。但这无疑增加了维权难度。
有一点需要注意,发票应包括如下内容:经营者的真实名称、购货时间、商品名称、产地、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单价、金额、经营者的公章和经手人的签名等。发票的书写还应规范,字迹和印章应清晰。
白条、简易收据等非专用发票或不盖公章的发票,证据力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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