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百姓深恶痛绝。那么,什么是价格欺诈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有: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部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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