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价格公平竞争是其顺利运行的重要手段,但市场上的许多不正当价格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那么,价格欺诈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价格欺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据现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涉嫌价格违法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后,对于这类行为也做出明确认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或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于欺诈性的价格手段有: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其他欺诈性价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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