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那么,多式联运合同有哪些特殊效力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定分配。
多式联运合同注意事项:
1、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义务,但不影响多式联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否则,不构成多式联运。2、多式联运人收到托运人交的货物,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3、多式联运单据经托运人同意转让后,货物的损失是由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尽管多式联运单据已转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多式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转交第二承运人时,不需要另行办理托运手续,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货物的快速运输,提高运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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