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共享单车发展迅速,在城市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共享单车的发展,为市民短距离出行提供极大便利。那么,共享单车事故应如何定责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共享单车事故责任确定方法:
使用人在骑行单车时,发生摔倒、受伤或受损的单方事故时,当事人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作出判断。如果是因为骑行人自身疾病、骑行时注意力不集中等自身原因而导致摔伤受损的,其责任由骑行人自行承担。如果是因为路面滑、崎岖不平或有下水井盖空洞等原因导致的,则看路面管理等有关责任人是否有依法履行了管理职责等因素来确认各自责任的大小。如果骑行要骑行时发生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时,则应当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所划分的责任来确定各当事人的责任,并据此承担生意人法律责任。
以上两种情况,均是指在共享单车本身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前提下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本文的分析重点是,如果骑行的摔伤行为是因为共享单车存在质量等问题时,共享单车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我们知道,使用共享单车的大致流程为:用户在共享单车注册账号后,并交纳了押金支付费用,通过扫描二维码骑行共享单车。从该流程可知,用户与共享单车提供者之间形成一种单车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为此,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共享单车提供者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另外,《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享单车提供者应当尽到审慎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同时,共享单车提供者有应当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的责任。
因此,如果因为共享单车本身存在部件损坏、刹车失灵等问题,导致骑行人发生事故时,视为共享单车提供者提供的共享单车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此,共享单车的提供方应当对骑行人因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骑行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或《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共享单车的提供方承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如果在骑行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上述法律纠纷时,骑行者和共享单车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小编认为,对于骑行者来说,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则需证明损害事实、致损是因为共享单车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损害后果与车辆状态存在因果关系,且在使用的过程中自身无过错,如没有在危险路段骑行、没有故意造成自身损害等。
共享单车提供者的举证责任则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车公司应对自身的所提供车辆是否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即便在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提供方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自身在管理中尽到安全保管和车辆保养义务,单车在消费者租赁时处于能够安全使用的状态,提供的单车符合双方的约定且没有其他违约的情况。然而,有的共享单车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协议或租车服务协议来看,协议约定:“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若刷卡租车,即表明已认同所借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此时使用租赁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乙方须自行承担”。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上述约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骑行者作为共享单车的消费者,在面对共享单车这一新鲜事物时,在享有共享单车的便捷时,也要注意共享单车可能给自己带来伤害或损失,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有必要对单车的性能、安全部件等方便做好检查工作,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共享单车的企业,则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管理,确保共享单车处于可以正常安全使用的状态,使消费者可以安全便捷地使用共享单车。同时,共享单车提供者应当与保险公司商谈,为消费者购买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意外事故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促进共享单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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