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法庭遵循的证据原则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而作为权利人而言,在面对侵权行为时,除了痛心以外,还必须要保存证据,特别是信息网络的证据,随时都可以发生变化,如果权利人不及时保存并且固定住证据,很有可能会导致日后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如何保留著作权证据维权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诉讼保全,所谓的诉讼保全,指的是诉前证据保全,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可以随时复制、更改或删除,网络证据极有可能灭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若遇到侵权,可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固定、保全网络上的侵权证据,但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会受到提供担保、限期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约束。
第二,公证保全,也就是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证据保全,具体方式为公证机关对网络上的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会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在必要时,公证员可以出庭质证,由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其效力已为法律所肯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因此,公证保全已经日益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第三,自行保全,一般来说,自行保全证据主要分为直接打印、直接保存网页或者利用其他软件保存网页为脱机浏览,而这三种方式在真实性或者完整性上都有着一定程度的瑕疵,相应证据的法律效力均不及公证证据,在实际案件中很难被法院采信,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网络侵权纠纷已延及到移动互联网络,自行保存证据变得更加困难。
综上所述,遭遇他人侵犯著作权,作为权利人而言,可以用诉讼保全、公证保全和自行保全的方法来保存证据,但因为固定证据需要公信力,所以公证保全是目前来说比较有效力的证据保全方式,若考虑到公证的费用,权利人可以在起诉时要求侵权人承担全额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