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利用网络或者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其他大的社交平台来发布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他人虚假的行为或者恶意中伤的事件都时有发生,那么,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标准有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行为人必须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属于虚构的或者虚假的,如果散布的不是莫须有的事实,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无法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必须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的攻击或者扩散,散布的方式主要分为言语上的散布或者用文字书信等方法散布,而行为人捏造并且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受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的,则不构成本罪。
第三,行为人的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必须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受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
第四,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只能以侵犯名誉权立案。
综上所述,当行为人有捏造某种事实并且已经扩散到很严重的地步,而且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诽谤行为,人民法院才会以诽谤罪立案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