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的认定是社会和大众根据权利人本身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综合性的评价,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侵害名誉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从以上五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不管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都必将要负上法律的责任,非法获利的利益要予以收缴,还必须要赔偿对权利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