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希望生活可以顺顺利利,不要产生任何的纠纷,但是往往事与愿违,生活中的侵权纠纷时常出现,让我们身心疲惫,那么,名誉侵权纠纷怎么解决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名誉侵权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这是一般标准。但是,由于名誉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做出特别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受理:1、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应当受理;2、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3、公民借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4、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5、其他符合受理条件的。但是有三种情形法院有权不予理会:1、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做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3、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第二,名誉侵权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发生名誉侵权纠纷时,最好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侵害后果严重,可以诉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