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那么债务人有义务替债权人还债吗?
小李问:我于2007年4月向张某借款9万元,借期一年。今年4月21日,李某持我写给张某的借条来我家,称张某在2007年3月向其借款11万元,为了还款,张某已将我欠他的5万元债权转让,要求我向他清偿。我说张某并末通知我,我只向张某还款。李某说他已是我的债权人,要求我在一个月内向他清偿,否则向法院起诉。请问,我能否拒绝李某的还款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对你享有债权,他完全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给李某。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张某在转让债权给李某时未通知你,所以,该转让行为对你不发生效力,你可以拒绝李某要求向他归还借款的请求。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解答,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请您询问小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