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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违约责任往往以弥补对方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需对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给予弥补。那么,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呢?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义务:

1、存货人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仓管方妥善管理货物。

②有权要求仓管方亲自看守管理仓储货物。

③有权要求仓管方及时验收货物。

④合同约定由仓管方运送货物或代办托运的,存货人有权要求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或办理托运手续。

⑤有权检查仓储物。见合同法第388条规定。

2、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入库。

②向仓管方支付报酬,即仓储费。

③偿付必要费用。

④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提交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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