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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损坏共享车致人伤残由谁赔偿

共享单车是目前企业界、学术界及监管部门的一个热点话题。那么,人为损坏共享车致人伤残由谁赔偿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人为损坏共享车致人伤残的赔偿责任:

共享单车作为一项租赁服务,应遵循租赁服务相关的基本要求。比如,共享单车平台应确保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符合国家有关自行车质量标准要求。再比如,共享单车平台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应该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虽然这些要求未必会在平台提供的租用协议中体现,但这确实属于租赁服务的通行要求。因此,如果共享单车用户因单车平台提供的车辆部件不完整或性能不正常,发生意外或事故时,平台应对其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更重要的是,目前共享单车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未有安排足够数量的维护人员确保每辆单车始终处于“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状态。因此,平台更应通过在打开、登陆APP以及解锁用车时,通过各种方式提示用户检查车辆部件是否完整及性能是否正常,尤其是刹车是否正常等。否则,对于用户在正常骑行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事故,平台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破坏共享单车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供应商财产权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二、设置假二维码或构成诈骗罪

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三、把车藏在私密处或涉嫌盗窃

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

第二、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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