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绰号对于大众来说并不陌生,而最经常被别人起绰号的就是小学生或者中学生,大家一起玩耍,或者根据某人的特征和习惯的行为来取一个相似或者相近的词汇来概括,有褒义的,也有贬义的,五花八门,那么,取绰号侵犯哪项公民权利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给别人取绰号,让大家都用绰号来记住这个人,把本应该被他人所记住的姓名埋没,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给他人取绰号不仅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同时也是污辱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应该立刻停止侵害,并且向他人赔礼道歉,给他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给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失,侵权人还必须要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