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结合,产生了一种新的出行方式——网约车。那么,网约车如何监管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约车的监管:
网约车监管需要考虑以下七个方面
(1)外部性:与所有机动车一样,网约车会产生空间占用、拥堵、尾气和事故风险等负外部性影响。由于近二十年来快速的机动化进程,我国许多城市正在遭遇这些困扰。在中国,出租车行业某种程度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的特点。无需置疑的是,高密度城市应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在这个意义上,出租车(包括网约车)的数量以及在出行模式分担中所占比例,需要与城市交通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以遏制私人机动性进程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
(2)合规性:鉴于出租车行业长期运营形成的制度框架和管理经验,合规性要考虑,在多大程度上、哪些环节上,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具有相似的监管方式?又有哪些根本的不同?比如,与网约车相关的行业管理、经营企业、司机和车辆的准入,是否符合出租车行业一般准入条款?相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如果放松网约车的准入条款,尤其需要权衡管制变更带来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只有当社会收益明显大于社会成本时,才能适用于放松管制的情形。
(3)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大量私家车在短时间内接入网约平台,的确有效增加了位移服务的供给,消费者也有了更多选择,人们出行的社会福利有所提高。但要考虑,在现有存量出租车市场下,网约车对市场需求的瓜分、出租车司机收入锐减的状况,以及这种状况的持续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负面影响。值得思考的是,这是否有违新旧业态公平竞争的原则?传统出租车行业在过去几十年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与此不同,在资本和补贴的大力推动下,网约车平台快速野蛮生长,平台企业发育过程中,内部监管能力有待提升,“自下而上”“司乘互治”的自监管模式亟需引导,最终形成稳定、有效的行业治理模式。网约车管理模式尚需经受时间磨砺和市场检验。
(4)内部性:内部性是指,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合同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有违乘客或司机利益的隐含风险。比如,司乘之间、司企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但在运输服务完成过程中,交通事故、司乘纠纷等意外发生,该如何进行相应赔偿和调解?因此,监管条款必须针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隐含风险,明确这些风险一旦发生之后,平台、司乘各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信息不对称与点垄断:网约车服务的创新,在于出行服务的交易决策“前移”至了网络和手机app上。但服务过程仍存在一定的点垄断特征与信息不对称。比如,由于司乘在空间分布上有一定距离,不管是司机接单回应需求,还是乘客等待司机的到来,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响应时间决定了司乘彼此之间相互选择时,总是面临有限数量的乘客或司机,而不像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决策和商品价格由数量众多的买方和卖方、通过讨价还价和充分竞争来形成。这种点垄断特征,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竞争的完全性与充分性,正是出租车行业监管的主要动因。又比如,一些司乘个人信息的搜寻,需要付出额外成本,甚至有时司机(或乘客)会故意隐藏吸毒和犯罪记录等信息。虽然网络和手机app提供了司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可能不充分、不准确,有碍市场交易。这需要从个案分析中,针对性完善当前的网约车监管条款。
(6)弱自然垄断特征与一般垄断性:与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行业不同,出租车不是自然垄断行业。按照投资去向,可以分为重资产型和轻资产型两类。重资产型网约车企业具有资产沉没性,会形成相对较弱的进入壁垒,这种弱的自然垄断性质是否可维持,将决定应采用何种准入管制和价格管制措施。轻资产型网约车企业具有的一般垄断性,是指新技术和资本投入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以及可能产生的一般垄断经营状态对消费者利益的攫取,它适用于反垄断情形。在制定监管政策时,新业态中轻资产和重资产对应的不同产业特征,亦需要审慎考虑加以区分。
(7)普遍服务义务、公益性和公平性:即使新旧业态有了市场细分,仍无法回避规制对出租车普遍服务义务的保证职责。即,在服务提供中,要考虑对弱势和特殊群体的关怀和照顾,不管乘客是否使用互联网和app,都应有机会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尤其在突发紧急状况下,规制应该对优先享受服务的次序做出必要安排。再者,相比传统出租车相对固定的定价机制,网约车的动态定价导致了消费者负担的不确定性,或有违出租车行业的“公益性”定位和“公平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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