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商品一般来说都是出于合法的消费目的的,也不太愿意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但是在日常的生活中知假买假的也不乏其人。那么,知假买假的行为如何划分呢?
知假买假有如下形式:
第一种是消费者和销售者都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出于商品廉价的目的而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明明知道是假冒的名牌产品,为了追求名牌而购买,明明知道是不纯正的羊毛衫,但看好它的廉价而购买;
第二种是只有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销售者并不知道的,消费者出于对商品生产厂家和商品的销售者的不法目的而有意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如出于购买假货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的目的,再如出于敲诈目的;
第三种是消费者明知即将购买的商品是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但认为非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大而执意购买商品的行为。
其中前两种是消费者具备主观故意的买假行为,第三种是消费者的过失买假行为。
另外,判断知假买假索赔者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要看索赔额度是否有法可依;其次要看法律之外是否有基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即从社会的公序良俗等方面考虑索赔要求是否正当;再次要看索赔数额和受到损害的程度是否相符。
判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确定其所购商品是否的确为“假”。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新《消法》“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这就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商品本身不假,索赔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顶替,或购买前先将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这类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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