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一般来说,在双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最后肯定需要法庭来进行公正的判决,那么,诉讼行为能否构成名誉侵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社会评价的前提是侮辱、诽谤语言的公开化,也就是必须是第三人听到或者看到本应该无人知晓的事情,才有传播的可能性,而司法程序上的公开,是指公开审理,也就是案件当事人可以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意味着司法程序的进行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司法程序中的公开还包含了司法制度设立时所追求的抽象价值及该价值在程序上的诸多具体体现,因此,司法程序上的公开并不必然等于程序进行中名誉侵权语言的公开。
第二,由于司法程度具有“权利争议性”的特点,所以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为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而在程序中尽力进行攻击与防御,而法律争议和程序本身常常又是高度专业性的,所以当事人难免会发生偏离争议主题的情形,有时甚至可能在形式上侵害对方当事人在一般场合下受法律保护的某些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庭会尽量减少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控制,即允许该当事人的“妨碍”在正常限度内发生,也就是司法程序可以阻却名誉权侵权的构成。
第三,认定诉讼中的陈述不构成侵权也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效率是司法程序的重要价值之一,如果法院动辄以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言行侵犯他人名誉权为由而令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当事人的正常诉讼权利就可能受到牵制,诉讼程序中的攻击和防御就无法得到充分行使,其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的增加,讼累无法避免。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是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下进行的,而法院保证陈述性的司法公开化,所以诉讼行为不会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