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证合同”主要指的是债务人委托具有代替其进行债务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公民作为他的保证人,并且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而进行签订的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办理抵押时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以及债权的真正的数目额度。
2.有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
3.用到的保证方法。
4.保证担保所涉及到的具体范围。
5.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时间期限。
6.以及担保方和被担保的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情等。
签订担保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项: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依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的:如果想要成为保证人,那么应该要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保证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其他的组织。我们这里所说的其他组织主要指的是,依据法律相关的规定而成立的并且有一定的组织部门,还要有财产,但是又不是组织的法人。
以下的机构不能够作为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否则的话签订的保证合同则视为是无效的:
(1)国家机关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2)学校、医院等比较偏向公益性的单位或者是社会团体不可以成为合格的保证人。
(3)企业的法定的代表人的分属部门以及其这个企业的职能部门,不能来成为保证人为其他的人进行担保。保证人是用自己的名义为被担保人来进行提供担保的,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按时履行合同的时候,那么另外一方就可以向保证人来索要相关的赔偿。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上没有写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其是连带保证责任。而且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合同当事人应该承担的风险的大小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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