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为什么设立无限防卫权呢?下面就跟着本站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为什么设立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中国古代也有无限防卫的规定,《周礼·秋官·朝士》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议》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这些规定对中国唐代以后的历代立法都产生过重大影响。
中世纪以后,无限防卫由最初对财产权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人身权的保护。
到了20世纪,个人权利的法律精神被法的社会化精神所取代,个人权利的出发点被社会利益所取代。在“社会利益说”思想的指导下,西方国家的刑法学者改变了对无限防卫的认识,在刑事立法上,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采用了有限防卫的规定。从现代各国的立法来看,赋予公民完全的无限防卫权的国家几乎没有,赋予公民一定范围内的无限防卫权的国家也不多见。在中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有限防卫权(即一般正当防卫),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而判断是否属于必要限度对司法人员来说都很困难,对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的防卫人来说,更是难上加难,这显然不利于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但是,又不能授予公民完全的无限防卫权,因为这样容易导致防卫权的滥用,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并且会削弱国家的司法权,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中国刑法最终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无限防卫权,即相对的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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