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中午,有媒体报道河南灵宝市一民警与女子发生口角时拔枪相向,称“打死你也白打”,在双方争执中,民警在掏枪后曾有“你再说坏话,再往前走,看我敢打你不?”等言语,网友亦多质疑民警可能涉嫌滥用武器。晚间,灵宝市公安局通过微信公号通报,将其定性为民警违规用枪事件,并称已对当事人杨波涛进行停止执行职务、予以禁闭,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免去副所长职务。那么,民警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呢?下面专注于公共安全的小编就为您分享一些有关的常识知识供您参考。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三、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五、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九、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十、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十一、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十二、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十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四、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欲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尽在本安全网站公共场所常识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