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过去两周的新冠肺炎(武汉肺炎)确诊个案急升十倍,兰桂坊乐队群组更增至24人确诊,多名医学界专家均认为,目前最重要是减少社交聚会,避免交叉感染。
特首林郑月娥早前公布新防疫措施,其中之一是建议透过立法,暂时禁止领有酒牌的食肆、酒吧及会社出售或供应酒类饮品。建议一出,旋即引起酒吧业界的反弹,认为新措施等同令酒吧结业。翻查资料,本港在开埠初年亦曾颁布有关禁酒的法例,同样引起争议。
1841年颁英国商船条例难分醉酒与闹事关系
根据王汉明撰写的《香港洋酒文化笔记1841-1851》一书描述,香港开埠初年,不少船员喜爱杯中物,时有醉酒生事,故政府在未有大量商船与移民抵港前,立法防范。1841年5月8日,《广州报》刊登了义律政府在七天前颁布的英国商船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British Merchant Shipping),如在香港境内的英国船上有船员作乱,执法者可登船拘捕滋事分子,若执法者生命安全受威胁时,更可开枪自卫。
此外,在船上或岸上醉酒作乱者,可被最多拘禁两星期,或最高罚款20先令,又或按作乱情况,轻重两罚则同时执行,犯人在拘禁期间更可能要作粗重劳动。然而,这些条文并没有定义醉酒是怎样的状态,只是针对惩罚因醉酒生事的人,单纯醉酒并不会构成罪行。
砵甸乍立例禁境内制酒成功告发者可获奖金
1841年8月12日至1844年5月8日,时任的香港总督是代表英国与清廷谈判及签订《南京条约》的亨利‧砵甸乍爵士(Sir Henry Pottinger),他在离港前三个月内,颁布了12条法例,其中包括香港最早管制酒的法例。全名No.8 of 1844. An Ordinance for Prohibiting the Distillation of Spirits within the Colony of Hongkong(1844年第8号─禁止在香港殖民地境内蒸馏酒精法例)于1844年3月20日通过。
禁酒令下的香港酒吧
该例禁止香港境内人士以糖、谷物、水果或任何物质蒸馏及提炼酒精,亦禁止藏有或使用可蒸馏酒精的器具,违者会被罚款2,500元。药剂师及医生在获得政府的审批后,可于其工作地方藏有或使用容量不超过八加仑的蒸馏器具,制造作医疗用途的酒精。向政府提供消息的举报者,或协助政府将犯法者入罪的人,在政府扣除诉讼费后,可获犯人罚款之一半作奖金。
报章编辑撰文倡以征酒税代替
1844年3月30日的《中国之友与香港公报》就上述法例刊出编辑短评,指这条法例不会为社会带来任何好处或坏处,因为在香港这个自由港,人们可容易找到3毛钱一加仑的孟加拉或马尼拉冧酒,根本不会有人非法蒸馏酒精,是以政府没有必要立法禁止境内蒸馏酒精。
若要防止非法制酒,政府应大幅征收酒税。编辑在文章内用「热心于克制与威仪」(Zeal for temperance and decorum)形容总裁判官,其中Temperance一词可解释为「有节制的行为」,含有「禁酒」之意。当时编辑亦谈及经港岛对岸运来的烧酒(Samshoo),指的就是当时还未受英国管治的九龙半岛运来的中国酒。
在第8号出现个半月后,1844年5月1日,政府又颁布一条监管酒类零售的法例No.11 of 1844. An Ordinance for Licensing Public Houses, and for Regulating the Retail of Fermented, and Spirituous Liquors in the Colony of Hongkong(1844年第11号─监管香港殖民地酒馆发牌及零售发酵与蒸馏酒之法例)。目的是要给酒馆发牌、维持馆内治安、管制酒类零售及防范非法售酒。通过第11号后,所有在7月1日前发的酒牌将会失效。
1896年立例加强监控售劣质酒可处罚款500
根据《Handbook of Foreign Tariffs and Import Regulations on Agricultural Products》一书提供的资料显示,1896年,政府对酒精饮品加强监控,透过颁布法例Sale of Food and Drugs Ordinance, 1896(1896年售卖药物及药物法例) ,监察出售对人有害的食物、饮品或药物,包括劣质酒精饮品。违例者可处罚500元罚款,如未能支付,则会判处不多于6个月的劳役或监禁。
2018年,本港通过《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于11月30日起禁止零售商店,如便利店、超市及酒铺等,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予未足18岁人士;按定义,禁售酒类为以量计含多于1.2%乙醇,并适合或拟作为饮品饮用的酒类;不论当面分发与遥距分发,即以实体或非实体方式交易,售酒者都须以合理且清晰的方式向购买者展示禁售要求的订明通知,一经定罪,非法售酒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
伊斯兰世界、墨索里尼治下意国、3K党支持禁酒
事实上,世界各地的禁酒令一般与宗教信仰、政治或医疗有关。例如在伊斯兰世界,禁酒的条文来自《古兰经》第五章‧筵席,由于穆罕默德谴责饮酒者,同时谴责制作、销售、购买及搬运酒水的人,形成穆斯林对酒的禁忌。
沙特阿拉伯完全禁止酒的生产、进口或消费,并对违反者设立严厉惩罚,包括从数个礼拜到数个月的监禁,或遭到鞭打;卡达亦禁止酒的进口,在公共场所喝酒或醉酒,或会导致入狱或被驱逐出境;利比亚禁止进口、贩类及消费酒,违者重罚;在塔利班治下的阿富汗,酒亦一度被禁止,当塔利班被赶走后,则取消对外国人的禁酒令;孟加拉国亦执行禁酒令,但有执照的旅馆或餐厅,可卖酒予外国人;马尔代夫禁止进口酒,酿造酒只有外国观光客才能在度假岛购买,且不得携离;伊朗在1979年革命后不久,开始限制酒的消费及生产,并对违反者给予苛刻的惩罚,但官方承认的非穆斯林少数民族可以生产葡萄酒,供他们自己消费及宗教仪式如圣餐礼使用。
历史上,禁酒亦一度与民族主义、法西斯主义及女性主义等政治运动扯上关系。例如墨索里尼统治下的意大利,曾关闭数千家酒吧。美国种族主义代表组织3K党亦支持禁酒;波兰早于15世纪中期,实行了「波兰酒」的垄断酿制,令波兰成了整个欧洲的「酿酒中心」,可是到了19世纪,拿破仑战败后,俄国统治了波兰,由于俄国统治者担心喝酒会影响士兵的战斗力,故禁止酿制高于46度的酒,令当时伏特加的产量严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