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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简介

2008年12 23月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对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大家普遍认为,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戈系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草案的基础上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向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把五个保险险种作专章规定,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做法都纳人到草案中.结构更加合理、清晰,修改得比较好,另外有的委员和同志提出.草案中授权性条款太多,建议尽量减少授权性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现简报如下:

关于总则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坚持以人为本”。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的建议修改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赞”.增强利:会保险的强制性,

关于养老保险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有的委员和代表建议明确个人账户不做实,只作为个人权益记录。有的委员则提出.现收现付制度足为解决社会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作出的选择.在目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所占比重较高、规模较大的时期,现收现付制度是可行的.但在即将到米的人口老龄化阶段.现收现付制度将难以维持,应逐步过渡为个人积累。建议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分账管理、分账运营,做实个人账广。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甲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的提出,养老金的调整幅度和待遇水平麻与实际缴费挂钩。有的委员提出,工资是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分享成果的机制,退休金是维护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的制度保障,两者并无关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不应与工资直接挂钩。有的代表建议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降低。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夺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照各缴费地的幕布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一些委员和同志提出,本条规定解决了职工跨区就业养老金如何计算和发放的问题,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突破。

有的委员提出,本条规定操作起来较为繁琐,且国务院已确定2012年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没有必要再作规定。有些提出本条规定难以操作,建议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随基本养老保险戈系转移,就业地叫按一定比例扣除部分统筹资金作为管理费用。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一些委员和同志提出.从今后的发展方向来看,医疗保险应逐步从单纯的医疗费用分担,发艘为全民健康保障。因此,本法应对基本医疗保险只作原则性规定,为今后的医疗保障制度留下立法空间。建议恢复草案第四条的规定,即:“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利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几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届民幕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些委员和同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为解决广大农民就医难、就医贵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医疗保障措施,并不是一种保险制度,本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为保险行为有些操之过急,建议慎重考虑。另外,根据本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酱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这与现行做法不一致,电小符合国际惯例,建议再作斟酌。有的委员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新型”有阶段性含义,只适于政策用性文件,建议修改为“农村合作医疗”。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赞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有些委员建议将“由政府给予补助”修改为“由政府承担”.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各地基本都已免除城镇无业残疾人基本医疗缴费和农村残疾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建议扩大补助范围,将“重度残疾人”修改为“城镇尤业残疾人和农村残疾人”。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退休时累汁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亨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些提出.退休人员正是使用医疗费用较高的时期,这样规定可能造成医疗保险基会难以支撑二建议退休人员根据养老会的数额,由单位或个人按较低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草案二次市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委员和同志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低,而城镇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和成本都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如果两者合并实行,可能会造成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的利益,是否合并实施,建议慎重考虑。有些提出,本款规定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建议在制度设计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疗服医务设施标准以及医药费结用算管理办法,按照同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的委员提出,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健康发展,应当在本法中规定所应遵循的原则,建议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简约、实用和必要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关于工伤保险

草案_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赞,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郑功成委员提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殚的人员,也参加工伤保险。有些委员和代表建议明确规定“职工”包括农民工。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职工不认定为上伤的情形,范徐丽泰委员建议增加“服用精神药物的”。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违规作业的”。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治疗期间的看护费”。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有的委员建议明确其具体含义、第四项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有的提出,如果职工的工伤发生在违法犯罪之的,不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失业保险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_款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一些委员和同志提出,日前失业现象越来越严重,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过千亿。尽管存存些滥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但小能因管理环节出现问题而损害失、也保险制度本身的功能。建议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嗣,增加预防失业的内容。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的建议增加两项规定,即:“考入全日制中等或者高等学校学习的”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关于生育保险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丰良据实际情况,可以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的委员提出,独立的生育保险体系增加了行政机构和成本,造成资源浪费,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囤务院规定。”有的委员建议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有些提出.日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彤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管”的格局,导致职责划分小清,为制度埋下隐忠。税务机关只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对参保者范围、就业状况、劳动者流动等情况不了解,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建议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由银行统一收取费用。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有的建议增加规定“企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社会保险基金既不是财政资金,也不是个人资金,而是所有参保人的公共基金,应当维持它的公共性、独立性,使其建立在劳资分责基础之上,政府仅承担支持与监管责任,淡化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的关系。建议本法明确社会保险基会的性质。

草案二次市议稿第六十一二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会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有的建议增加规定:“加快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步伐”。有的委员建议修改为:“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人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建议将“财政专户”修改为“银行专户”,保持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共独立性。有的委员建议修改为:“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旺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不得用于投资不动产等”。有的委员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受到较多限制,主要是存在银行和购买同债,基金增长率低于工资增长率.造

成贬值,建议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基金进行适当的金融投资。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有的委员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保险基金的管理、存放、投资运营,以及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参保状况,企业欠缴保险费等情况。”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

有的委员建议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起科学合理、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有的代表建议相关费用应当由社会保险基会支付,在基金短缺时才由国家补贴,以便反映基金运作的实际成本。

关于社会保险监督

有的委员建议存本章增加立法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的内容。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有些委员建议明确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机构性质、组织筹备、经费来源等,以保障其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监督职能。

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本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与监管权力作出了具体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巾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二次市议稿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的代表提出,现实中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克扣医院代为垫付的医疗费用的现象,建议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权力的限制。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五条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有的委员提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自己的责范围内发挥作用,没有责令追同的权利,建议删去“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有的建议加大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附责

草案二次市议稿第八十几条规定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一些委员和同志提出,农民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法应当体现城乡统筹的精神,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有的委员提出,农民和军人的社会保险应由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建议删除。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条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上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有的委员建议把“可以”改为“应,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有些委员建议明确规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安置补助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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