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介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银保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5日,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主要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着力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设立准事业部制部门,形成了纵向业务管理体系架构,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作为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公司采用银行保险创新经营模式,充分利用中国银行的品牌、 渠道、客户资源和业务机会;同时,公司与中银(香港)、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珠海南通银行等多家银行建立 了业务合作关系,并有多次成功的银保合作案例。
公司携手国际救援(亚洲)公司推出24小时国际急难援助服务,加入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成为达信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国内的第二家合作伙伴,初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理赔网络和遍布全球的海外代理人网络,与国内外多家知名再保险公司建立了深入合作关系。此外,为满足网络时代消费者需求,同优保网(美国最大在线健康保险销售门户网站eHealthInsurance在华子公司)合作,在该第三方保险销售平台上为消费者提供多款产品和投保计划,使消费者能24小时更快更安全地消费保险产品。
业务范围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全面,可经营所有非寿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文化
公司构建了“尊重、协作、敬业、执行”的核心价值观,倡导“奋进争先、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
服务网点
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设有安徽、云南、江西、江苏、深圳、浙江、广东、上海、北京、天津、四川、山东、内蒙、湖南、辽宁、福建、河北、河南、陕西、大连、湖北、广西等22家分公司。面向中国银行信用卡持卡客户开发了我国第一款通俗化汽车保险产品。
常见问题
Q:如何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
A: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身边不可以缺少的产品。由于市场上保险产品种类繁多,我们在购买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您的保险需求
第一、认识自己的需求,决定适当的保险种类。
个人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目的主要有:财产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生命保障、收入保障、养老保障、伤残保障、疾病医疗费用保障等。在确定了相应的需求后即可选择相适应的保险种类。例如,人寿保险兼具保障与储蓄理财的功能。若是为减轻意外或疾病时家庭的负担,照顾家人的生活及教育基金,可选择保障性高的产品;若是筹备子女的教育经费或准备养老基金,则以选择储蓄性高的产品为宜。
第二、了解自己的需要,决定适当的保险金额。
购买前应仔细盘算需要保障或准备储蓄累积的额度,依照目前的缴费能力,决定适当的保险金额。每一保险商品每年应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与保险金额的大小成正比。如果缴费能力无法一次达成需要的保险金额,可考虑在今后缴费能力增加时,逐次增加保险金额或再购买第二张、第三张新保单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第三、衡量自己的能力,决定适当的保险费。
购买保险产品应量力而行。一般而言,财产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财产的价值;寿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 3倍左右,如一个月收入 1000 元的人,保险金额确定为 300--400 元比较合适;而意外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10 倍左右。据此,我们就可以确定购买保险的保费金额。
此外,还可以选择组合式保险计划,即将含有寿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多个险种以一个保险计划的形式出现,这样可以节省一定的保险费用,达到最佳保障效果。
2、充分了解保险公司
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了解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比如通过亲自上门了解或电话咨询。建议选择经营稳健、服务良好、价格合理,出单快捷的公司,特别是要选择服务好的公司。
目前我行下属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财产险、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公司经营稳健、服务周到,我行员工购买中银保险的产品都可以享受优惠价格和方便快捷的服务。
3、慎重选择业务员
这一点主要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人身保险代理人(也称业务员 )的好坏至关重要,其对险种的建议,条款的解释,直接影响到今后的服务和消费者权益。目前寿险业内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纠纷 90%是因为业务员的不实说明或说明不足。建议选择业务员时可向保险公司了解其基本情况,更重要的是仔细阅读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材料,有疑问通过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了解。
4、认真阅读并读懂保险条款
索取并详阅保险计划中,有关保险商品的“保险单条款”内容——除了保险责任条款之外,还应特别注意除外责任条款。所谓除外责任项目系指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各保险公司每一张保险单或保险商品,都列有除外责任项目,需要消费者仔细阅读。
Q:保险的基本原则
A: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一般原则,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在最近的央视大楼火灾中,近因就是央视人员违规燃放焰火,属于保险合约中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或者部分赔偿。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5、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