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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对组织卖淫供认不讳,声泪俱下告发同伙强

【案例】王某(男,45岁)在当地开洗浴中心,属于“地头蛇”,但是生意不太景气,他开始琢磨:肯定是没有特殊服务。于是他假意高薪招聘经理和服务员,特别写明:只要18-30岁的女性。没想到第一天就有一女朱某前来应聘。面试的时候,王某一直试探朱某能否接受“有偿性服务”,他已经得知朱某其实在KTV做过陪唱,朱某没有答应,只是说自己想当经理。王某朱某长得漂亮,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让朱某招募美女组织在洗浴中心内卖淫,朱某威慑于王某的势力忍气吞声,为了混口饭吃,她招募了10名卖淫女在宾馆里从事色情管理服务。没想到东窗事发,王某夫妇和朱某因为涉嫌组织卖淫被抓。朱某对自己如何组织卖淫的事实均招供,并且痛哭地说出了自己被王某强奸的事实,而王某夫妻拒绝认罪。

王某夫妻辩解:我们只是负责后勤管理,都是朱某一人所为。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夫妇和朱某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属于情节严重)

《刑法》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本案中的王某夫妻和刘某属于共同犯罪,三人设置宾馆为卖淫场所,控制管理卖淫者,招揽嫖娼者。三人的犯罪构成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因此构成组织卖淫罪。

并且三人组织10人卖淫,在法律上大于或者等于三人就视为多人,因此他们的犯罪属于“组织多人卖淫”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朱某在法律上构成“立功”

《刑法》第68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立功的条件是:

1、 犯罪分子:行为人在犯罪之前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立功;2、 揭发他人的罪行:他人而不是自己,包含同案犯;3、 查证属实:只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即可;4、 提供重要线索:要求司法机关并未掌握;5、 侦破其他案件:不是自己犯罪的这个案件就可以。

关于其他案件:因为朱某揭发的是“王某强奸朱某的犯罪行为”,因此属于其他案件。朱某揭发的“王某强奸罪”的重要犯罪线索司法机关并未掌握,因此确属立功。

因为朱某同时对组织卖淫罪的内容供认不讳,她这个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宽处理;而同时又构成立功,又可以从宽处理。

笔者意见:王某构成两罪: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可以判处13年有期徒刑;王某妻子构成组织卖淫罪,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朱某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

结语:朱某虽然是一名罪犯,但是也曾是一名受害者,我们对她的遭遇深表同情。其实在卖淫类犯罪中,很可能伴随着强奸、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很多受害者会变成害人者。我们都住过宾馆,那些从宾馆里塞进来的小卡片我们是否还记忆犹新呢?有的时候甚至过来好几拨,早上一开门地上全是的。如果这个卡片什么时候没有了,或许能够说明我们打击卖淫类犯罪已经基本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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