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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式施恩术:想在别人眼皮底下拉出自己的队伍,必须这么干!

【出处】《资治通鉴》第164卷 梁纪20

【原文】琳倾身下士,所得赏赐,不以入家。麾下万人,多江、淮群盗,从王僧辩平侯景,与杜龛功居第一。在建康,恃宠纵暴,僧辩不能禁。僧辩以宫殿之烧,恐得罪,欲以琳塞责,乃密启王,请诛琳。王以琳为湘州,琳自疑及祸,使长史陆纳帅部曲赴湘州,身诣江陵陈谢,谓纳等曰:“吾若不返,子将安之?”咸曰:“请死之。”相泣而别。至江陵,王下琳吏。

【译文】王琳能屈身礼遇才智之士,所得到的赏赐也不拿回家里。他手下有一万人马,大多是长江、淮河上盗贼出身的人。王琳跟随王僧辩去平定侯景,与杜龛并列,功居第一。在建康时,他仗恃自己受宠,放纵各种暴行,连王僧辩也无法禁止他。王僧辩因为士兵失火烧了太极殿及东、西堂的事,恐怕会获罪,就想用王琳的过失来推卸自己的责任,于是就秘密向湘东王汇报了王琳的过失,要求杀掉王琳。湘东王命令王琳离开建康,到湘州去,王琳怀疑自己会遭祸,就派长史陆纳率领部曲去湘州,自己亲身到江陵表达谢恩之情。走前,他对陆纳等人说:“我要是回不来,你将要去哪里?”大家都说:“跟你一块死。”大家相对而泣,然后分别了。王琳到了江陵,湘东王就把他抓起交给官吏处理。

【解析】通常认为,真正带兵的人都讲究正义之师,对老百姓都保持秋毫无犯的军规,这才是战无不胜的队伍。其实这个并非具有普适性,而是要看自己的部下的组成成分,和自己的关系以及所处的位置都有关系。我们通过这个《资治通鉴》中的案例来讲解下犯罪式施恩术:

1、如何把普通的工作关系,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变成自己的嫡系,变成自己生死与共的弟兄,这是任何一个管理者都要思考的核心问题,而王琳也不例外,如何把自己手下这一万人马的心给征服了,让其彻底的听命于自己,是个很难的任务。

2、王琳首先就要把自己树立成优秀的领导者,这样是大家值得追随的前提。王琳树立了自身领导者形象,首先是“倾身下士”让自己不高高在上,对手下人尊重,形成亲密的关系。其次是“所得赏赐,不以入家”自身不贪财,奖励下属,获取人心,最后是“功居第一”自身有能力,能够引领成功。

3、王琳单单树立起正规的威望是不够的,因为形象的凝聚力很弱。如何让下属真正的和自己融为一体就必须拿出权谋招法。犯罪式施恩术。那就是,放纵抢劫,集体违法,自己背锅。这让所有的人,立即就成了一个有内部凝聚力的小团队。成为独立于组织的团体。

4、犯罪式施恩术的好处。其实这就是类似于梁山式的团队,大家都有人命案在身,不得不形成团队。王琳的队伍本身就是出身群盗,大家都抢了好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会形成铁板一块。而且,因为是王琳自己承担领导责任,让他们内心激发起江湖义气。

5、这个犯罪式施恩术的手法,主要是三大步:首先是共同犯罪,放纵手下获得私利。然后是自己表现出护犊子,担当起所有的责任,让手下人内疚感恩。最后就是,使用道德枷锁,利用义气,让他们听命于自己。所以王琳给手下说“吾若不返,子将安之?”咸曰:“请死之。”

6、王僧辩不能禁止王琳的队伍,如果禁止其实就是自己和整体的军队为敌。但是又不能不立即处理王琳,不然自身会受到牵扯。所以,王僧辩秘密的向自己的顶头上司,湘东王做了汇报。这样既能够不明着和队伍对抗,又能够在领导前摆脱责任。

7、其实无论是湘东王,还是王僧辩,都对王琳这个“恃宠纵暴”的行为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就是认为这是不能约束队伍,是个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这是王琳故意自己承担责任获取下属义气拥护的行为。他们对王琳的打击,恰恰重了王琳的圈套。让他的队伍对他更加忠诚了。

8、湘东王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重赏王琳的手下,公开的对他们军事行动表彰,然后抓获王琳,用栽赃的方式,说他在抢劫的过程中得到更多的东西。这就会让王琳的部下,感觉气愤,原来你让我们抢是为了你自己啊,你自己搞的更多。大家就不会认为王琳替他们承担责任。

经过我们上述的分析,我们作为领导的,一定要对反常的事保持敏感,一个礼贤下士,不爱财的人,为什么恃宠纵暴?他的目的是什么,其实稍加分析,就知道他想打造自己的嫡系队伍,就必须离间他的上下级关系,而不是调离他。当然作为王琳,通过这手法,获取了嫡系,完美拉出一方独立的队伍,后期成为一方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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