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是公司的带头大哥,就像一根定海神针,让创业公司的基业稳固。这根定海神针一旦被意外松动,创业者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那简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创业者遭遇意外,公司应该怎么办?
最近的不幸的事件就发生在医疗健康APP:《春雨医生》上。《春雨医生》创始人兼CEO张锐在2016年10月意外去世。在张锐去世前的四个月,《春雨医生》获得了12亿元人民币的D轮融资,准备上市。
在这么关键的时候,CEO张锐突然离世,让外界对《春雨医生》的命运充满了担忧。张锐是公司的创始股东,怎么处理他的股权?让什么人来继承?都成了关系《春雨医生》命脉的大难题。这次的不幸也提醒了我们创业者,公司带头大哥突然去世,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我们身边就有这么一家公司,因为创始人意外去世遭遇了严重的后果。这家公司的创始人叫大牛,创业之后打拼了好几年,公司小有成就。不幸的是大牛突然出了车祸,当场就去世了。大牛唯一的儿子小牛继承了大牛的股权,成为了公司最大的股东。为什么大牛的股权是让小牛继承了呢?我国公司法是这么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里另有规定的除外。大牛的公司章程里就没有提到过,大牛去世之后公司应该怎么办?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大牛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就能够继承股东资格。
什么是合法继承人呢?法律上规定,如果去世的人生前写过遗嘱,他留下的财产该由谁继承,按遗嘱执行就可以了。 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说起继承顺序,大家可能都有概念,配偶子女,父母就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没有这些家人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是合法继承人。
对了,我们也提醒一下大家,如果一个人去世的时候,他的妻子怀有身孕,未出世的宝宝也是有继承权的。了解了继承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再来看一看大牛的故事。大牛遭遇了车祸,意外来得太突然,大牛根本就没有来得及写遗嘱。大牛的妻子和父母先于大牛去世了,这个不幸的家庭里就剩下了大牛的儿子小牛一个人,所以小牛成了大牛财产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因此继承了大牛的股权,成了公司的大股东。
但是大牛公司的不幸才刚刚开始,小牛20出头,还在大学里念书,过去大牛和儿子相依为命,不舍得儿子吃苦,所以小牛只用专心读书,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大牛去世之后还是大学生的小牛,完全没有办法承担公司的管理工作。小牛没有经验,也没有得力的帮手,但是对公司有着最大的控股权。所以每当小牛对公司经营做了错误的决定,也没有人来提醒和帮助他。小牛管理公司的时间还不到半年,公司经营就失去了原来的方向,公司业绩也不好。其他股东们对公司的现状很不满,对公司未来失去了信心,于是就提出公司破产清算的要求。
小牛也是心灰意冷,最后大牛的公司在一片唏嘘当中破产清算了。在大牛去世仅仅半年之后,他奋斗了多年的事业就这样崩塌了。我们为大牛叹息。创始股东去世之后,创业公司也走向了破灭,那有没有什么办法在创始人意外离世之后保护他的事业呢?
股东意外去世这样的小概率事件,法律上也是有相应规定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里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法律上给足了空间。创业团队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创始人意外去世之后的股权继承问题。这样的事先约定等于大家都能认可,而且是比较周全的解决方案。
这样在不幸发生的时候,团队才能够按照继承条款去妥善的保护创始人的事业,让公司继续发展。那么具体应该怎么约定呢?
股东们在制定章程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创始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是不是公司管理的合格继承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创业者自己都还在学习经营管理公司,创业者的家人不太可能是公司管理的能手。那么股东们就要分清楚,创业者的哪些权力可以被家人继承,哪些权利不适合继承。
法律上对股东的权利是有划分的,股东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身份权,另一种是财产权。身份权:包括了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监管权、表决权等等这些权利。继承了身份权就等于继承了股东资格。而财产权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分红、转让,股权的获益,优先增资等等这些权利。我们可以认为财产权由创业者的家人继承是合情合理的。
在大牛的公司里,小牛继承了股东资格,成为了大股东,意味着小牛不仅拥有了财产权,还有了股东身份权,有了这些权利,小牛成了公司的重要决策人才,造成了公司后来的局面。所以大家事先在公司章程作规定时要有详细的安排。我们的律师建议创业公司章程中规定继承条款时可以有这些考虑,比方说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去世之后,他的合法继承人不能够继承股东资格。当然了也可以规定能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由股东会来决定。去世股东原来持有的股权是有相应的财产权利的。如果股东会上决定了去世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能够继承股东资格,那么这份财产权利合法继承人还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合法继承人只有财产权利,没有表决权之类跟公司经营相关的权利,这个时候可以帮合法继承人呢将财产权利变现,变现的方法就很多了。
比如说公司聘请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一个合理的股权价格,然后其他股东按照这个价格来回购去世股东的股权。如果说所有的股东都参与回购,大家可以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来回购。有的情况下去是股东持有的股权很值钱,股权价格是一笔相当大的金额,以至于股东们没办法一次性回购,但是这份股权是对应着相应的表决权的。这个时候股东会就要决定这一部分表决权应该怎么行使。
比方说股东们推举出新的带头人来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决定让所有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来行使表决权。我们的律师也提醒大家,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去是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要转让股权,应该是把全部的股东权利转让。考虑了以上这些内容,就是比较周全的股东资格继承条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