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元(1908.10—1990.8.14),山东莒南人,原名刘维芳。
193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1年12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31年5月参加革命工作,相当于初中文化,中将军衔。 早年为商店学徒。曾在国民党军队任文书。1931年5月在江西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历任红色第二医院文书,红四军后方医院秘书、俱乐部主任。1932年8月起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后方办事处政治部文印科科长。1934年1月起任红军医院政治部巡视员。参加了长征。1934年10月起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卫生部总务处处长,1935年9月起任总卫生部政治部组织科科长。1936年12月入延安抗日红军大学第二期学习。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任八路军卫生部政治处副主任、主任。1938年5月起任一一五师工兵营政治委员,1939年1月起任一一五师教导大队政治委员,1940年1月起任一一五师政治部民运部副部长,1940年6月起任一一五师教导第五旅政治部主任,新四军独立旅代政治委员。1943年4月至1945年8月任山东滨海区党委委员、滨海军区政治部主任,其间:1943年11月至1944年10月任滨海军区代政治委员。抗日战争胜利后,任山东军区第二师政治委员。1946年1月起任东北民主联军第二师政治委员,东满军区直辖第二十二旅政治委员,吉辽军区第二十二旅政治委员,东北民主联军第一纵队二师政治委员。1947年10月起任东北军区上干大队政治委员。1948年起任东北野战军第五纵队政治委员。1949年春起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二军政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至9月任中南军区党委秘书长,1950年9月至1951年9月任中南军区干部部副部长,1951年9月至1955年3月任中南军区干部部部长、军区党委常委(1951年12月起)。1955年3月至1959年11月任广州军区副政治委员,1959年11月至1972年3月任广州军区第二政治委员,其间:1955年6月起任军区党委副书记、第四书记、第三书记、第一书记,1955年12月至1963年5月任军区监察委员会书记。1963年4月至1965年5月兼任广州军区政治部主任。1955年1月至7月任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常委。1958年4月至1961年12月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1960年10月至1966年冬任中共中央中南局委员。1969年4月至1977年8月任中共中央军委委员。1969年6月至1972年3月任广东省革委会主任,其间:1969年11月至1970年12月任省革委会党的核心小组组长;1970年12月至1972年3月任中共广东省委第一书记。1972年3月至1975年10月任成都军区第一政治委员、军区党委第一书记、中共四川省委第一书记、四川省革委会主任。1975年10月至1977年9月任成都军区司令员、军区党委第一书记。1977年9月至12月任解放军军政大学政治委员。1977年12月至1978年11月任解放军军事学院政治委员,1978年2月至1979年5月任院党委副书记。1978年11月被免去解放军军事学院政治委员职务接受审查。1979年5月被免去军事学院党委副书记职务。1984年8月被撤销军事学院政治委员职务,按副大军区职待遇退休安置。
在广东期间,参与了黄永胜的活动,在广州部队制造“反革命集团”冤案,诬陷副司令员文年生等“夺权搞政变”,株连七百多名干部,文年生等被迫害致死.鉴于他勇于承认错误,“文革”后并未对他有何严厉处分。
第三届国防委员会委员。1955年9月被授予中将军衔。曾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中共第九届、十届、十一届中央委员,第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任中央军委委员。
1990年8月14日在北京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