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2月,新中国第一个优待烈士的条例在江西诞生。
3月1日,新世纪以来我国最新的一个优待办法在江西实施。根据《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烈士遗属可获由省财政拨付的褒扬金50万元左右;英模或其遗属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价格可优惠20%。
出台背景:不到半年时间多部门合力制定
2010年,平民英雄群起赣鄱大地,曾庆香、王茂华、熊斌……以自己见义勇为,舍生忘死的行为,感动了江西,感动了全国。在学习英模、弘扬正气的同时,省委省政府强调要加大对英模的褒奖优待力度,特别是实施好对他们家庭的优待保障,强调:“英雄模范为社会作出了牺牲、树立了榜样,尊重和关爱英雄模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英雄模范人物,既要给予精神鼓励,又要给予物质奖励,既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又要厚待英模及其亲属。”
去年7月29日,省委常委会就建立健全褒奖英雄模范人物长效机制及加大对英模人物的学习宣传力度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民政厅、省法制办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厅、综治办、公安厅、地税局、省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过部门间集思广益,召开由烈属代表、普通群众、基层干部参加的座谈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快速高效地制定褒奖办法。
2010年1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办法》获得通过并计划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表示,一部法规只用不到半多时间就制定出来,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弘扬正气的决心。
解读:烈士遗属可获褒扬金及抚恤金最低超60万元
强调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办法》所称英雄模范,包括: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或者见义勇为英勇牺牲,被依法批准为烈士的人员;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因公牺牲、负伤致残,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见义勇为获得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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