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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亡妻奔走申请见义勇为称号12年 终获认定

   

 

  孟荣国拿着妻子“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

  在一次金店遭劫时,35岁的贵州省兴仁县女子谢远凤听到呼救声后,便冲下楼阻止,不幸被一歹徒开枪击中身亡。丈夫孟荣国为妻奔走申请“见义勇为”12年后,谢远凤终于被当地政府追认为“见义勇为公民”。而后,孟荣国又继续奔走了2年,要求政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抚恤58万元,而他得到的回应是只补助3510元,若他还要继续缠访,妻子的见义勇为荣誉很可能被撤销抹去。

  女子阻止抢劫被射身亡

  坐落在贵州省兴仁县城关镇市荷路55号的是一栋两层小楼,南面的是孟荣国的房子,北面的是哥哥孟荣贵的房子。

  1997年5月,孟荣贵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一个叫张云华的人开金店。1999年3月31日20时许,金店要关门歇业,张云华将卷闸门拉至半腰高,端盆水在店内洗澡、换衣服。这时,卷闸门被“哗”地向上拉开,从外面冲进来几个人,一名身穿黄色夹克的男子用刀指着张云华,让他拿钱。张云华转身向外跑,边跑边大声喊“有人抢劫!”

  此时,谢远凤正带着小静在家看电视。听到呼救声,她立即从楼上冲下来,而当她跑到距地面4个台阶时,劫匪梁某拔出一把自制手枪,冲着谢远凤就开了一枪。

  子弹打穿了谢远凤的心脏,谢远凤当场死亡。

  据兴仁县公安局证明,在金店被6名男子持刀、持枪抢劫时,正在看电视的谢远凤听到呼救便从楼上冲下来,在出声制止歹徒行凶的同时,用手里握着的遥控器甩去打击凶犯,被持枪歹徒用自制五四手枪射穿心脏当场死亡。

  该案经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兴仁县法院在2004年9月13日作出判决,进入金店抢劫的李某、韦某、廖某分别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年、10年,凶犯柳某已经死亡,而用自制手枪杀害谢远凤的梁某,及另一名凶犯王某另案处理。有消息称,梁某至今尚未抓获归案。

  在该案中,孟荣国及其女儿小静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兴仁县法院判决韦某、李某、廖某需共同赔偿谢远凤家属经济损失15万余元,但3人均表示没钱,不赔偿。

  认定

  奔走12年申请见义勇为

  妻子走了,女儿才8岁,孟荣国一夜老了。

  邻居们眼中的谢远凤正直而仗义,“她爱笑,对左邻右舍都好,毛衣打得也好,远近的邻居都来找她教织毛衣。平时看到谁不讲理,她也要说,邻居家有谁吵架劝不下,她一说话,别人就不吵了。”

  事发7天后,在张云华一家的帮助下,孟荣国埋葬了妻子。随后他向兴仁县县委、县政府汇报了相关情况。“我想妻子是见义勇为死的,就要让她死得其所,死得有价值。”孟荣国称。

  自1999年4月起,孟荣国多次向兴仁县综治办、民政、县委、县政府等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结果是“罪犯没抓到”“时间太久了”“没有任何规定”等理由。“县委与县政府隔一条小马路门对门办公,来往不过两分钟,就这两分钟的路程,我为申请妻子见义勇为的认定,跑了12年。”孟荣国说。

  孟荣国的奔走终于有了回音。兴仁县政府为解决此事,两次专门召开由当地政法委、综治、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2011年11月22日,兴仁县综治办作出决定,追认谢远凤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2012年11月7日,兴仁县政府又作出了《关于追认并授予谢远凤同志‘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决定》。该决定称,谢远凤是在他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危急时刻,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义无反顾地挺身而出,根据《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1994)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县政府决定追认谢远凤为“见义勇为公民”。

  追偿

  “政府说只补助3510元”

  妻子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孟荣国并没有就此放下,因为他查询兴仁县政府认定妻子为见义勇为的依据发现,27号文中第四条、第六条明确提出,对见义勇为公民牺牲人员,应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孟荣国认为作为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家属,应该得到抚恤补助。2012年7月19日,国务院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更让孟荣国坚定了自己的想法。

  39号文第3条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孟荣国认为,39号文在2012年7月19日发布,妻子在2012年11月7日被兴仁县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公民,妻子的死,应该属于该条款中最后一种“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情形,故应“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经核算,按当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万元,乘以20,再加上40个月少尉军官每个月5000元,孟荣国认为,其应拿到58万元的抚恤补助金。

  孟荣国据此向兴仁县民政局递交了《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助发放申请书》,民政局签收并上报了兴仁县政府。

  然而,孟荣国并没等来给予其抚恤的结果,“上周,县政府有领导跟我说,政府可按谢远凤身亡时的抚恤标准补助我,一共是3510元,还说‘爱要不要,不要就算了’,还威胁说我要再找,就撤销对我妻子见义勇为的认定。”

  昨日下午,孟荣国称,他没接受这个解决方案,“我只想要回一个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尊严,现在我很绝望,妻子为他人牺牲不仅难以获得尊严,还面临着仅仅获得的一个荣誉称号还会被撤销的问题。”

  “正考虑是否撤销认定”

  孟荣国的申请及长期不懈地奔走,也让兴仁县综治、民政及县政府的领导十分为难,原来负责该事的常务副县长范国美经请示县长后,将该事转给了分管信访的副县长靳龙方。

  10月16日下午,靳龙方在短信回复中指出,关于谢远凤见义勇为一事,目前尚有争议。

  靳龙方指出,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政府虽发了文件,但因孟荣国通过媒体反映诉求及其主张,引起了相关领导重视,自己初步调查认为,政府在谢远凤“见义勇为”决策程序中存在问题,正在考虑是否撤销认定。如撤销,将启动重新调查、公示、会议研究是否认定等程序。

  靳龙方还称,此前,兴仁县常务副县长范国美曾认真组织民政局、政法委等部门领导共同研究,并将具体意见告知孟荣国,但孟不认同。矛盾焦点在于“执行什么时候的政策”。县政府认为,应按谢远凤亡故时国家政策执行,孟荣国则要求按现行政策执行。

  靳龙方认为,对于孟荣国的希望可以理解,但孟荣国还对范副县长说了一些攻击性的话,还上网反映诉求,故自己在初步研究后给出两点意见,一是认为范国美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二是“见义勇为”决策程序存在问题,且有些支撑材料真实性存疑,正在考虑是否撤销重新调查。

  此外,靳龙方承认政府答应一次性抚恤补助3510元,但未给出政策依据。靳龙方还表示,“如果孟不再缠访,我不想撤销。他到法院起诉也好,申请上级复查也好,我们服从裁定。毕竟死人了,死者无辜。”

  两个依据均具法律强制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卫东分析称,因为犯罪分子没抓到、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等原因,均不能成为对见义勇为行为不予认定的理由。杨卫东分析,国家39号文应属于国家规章,而贵州省出台的27号文应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同法律法规一样,也需要遵守,并具有强制性”。

  杨卫东认为,孟荣国可以依据39号文及27号文来申请见义勇为抚恤补助。其分析兴仁县政府的回应后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追诉时效上,“是适用谢远凤死亡时的政策,还是适用谢远凤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公民时的政策,我个人认为,应该按照谢远凤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时的时间算。另外,39号文也没明确提出,发生在规章颁布之前的见义勇为行为,就不能依据其抚恤标准及政策进行。我认为孟荣国是可以依据39号文,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的。”

  关于双方至今相持不下的争议,杨卫东指出,孟荣国可以采取向当地法院起诉,或者向上级政府机关申告。“当然,目前各地仍存在行政案件立案难等问题,如果孟荣国起诉遭遇立案难,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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