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2018年,我国的人类发展指数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经是实实在在的中等收入国家。同时,我国的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更加可持续,改革开放成果更加丰硕,社会发展前景更加看好。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离不开正确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工资制度与收入分配关系几经变革。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业基础十分薄弱。为了保障国家政治独立、国防安全,满足经济建设需要,同时受苏联工业化道路成功的带动,我国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期间,工资制度经历了两次大的制度变革和数次小范围的调整。事实证明,这一时期的重工业优先和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以及围绕其设计的分配制度,符合当时的国情。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变化巨大,分配机制也发生了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变化。产业结构从以农业为主到以工业为主并正在向服务业主导型经济转变。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深刻变化,实现由单一公有制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转变,从绝对平均主义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分配关系主要是国家、国营企业、职工、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国营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演变为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之间的分配关系,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城镇原住居民和外来人口之间的分配关系。目前,公有制主体地位巩固,继续保持控制力和影响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促进增长、扩大就业和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如何让经济增长的果实更好地惠及全体国民,一直是我们前进路上的课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渠道。工资制度改革,既涉及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要素分配关系,还涉及行业之间、就业群体之间、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始终是贯穿各种分配关系的主线之一,也是近一个时期我们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着眼点和落脚点。
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回顾工资与收入分配关系变化的改革进程,探讨过去经验所蕴藏着的对未来改革的深刻启示,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楚地知道我们当前所在的历史位置和前进方向。本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工资和收入分配改革历程,分析当前收入分配形势,展望未来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开放前我国工资与收入分配变迁
收入分配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有过重大变化,即从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供给制,改成了等级森严、差距较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杨奎松,2007)。对是否通过利用等级差或扩大收入差距的办法来激励人们努力工作,进而体现社会主义式的多劳多得的分配特色这种观点,实际上决策层未能达成一致。这是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收入分配关系不断调整的原因和主线。总体来看,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调整范围主要在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集体企业、农民之间。改革开放前的分配关系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基本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和其他经济成分分配方式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点。第二阶段实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制度。从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来看,尽管工资差别看起来不大,但从更为宽泛的福利角度来看,住房、秘书、警卫、司机、专车、勤务、保姆、厨师、特供、医疗、教育各个方面的分配,在各阶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可能并不像基尼系数显示的那样小。
(一) 两次工资改革
1.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工资调整与第一次工资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供给制、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状态,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旧工资制度杂乱且无法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妨碍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与各地区之间的平衡。对此,1950年8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工资条例(草案)》,确定了改革工资制度的三条原则。第一,尽可能改革得比较合理,为建立全国统一合理的工资制度打下初步基础;第二,照顾现实,照顾广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数职工拥护;第三,照顾国家财力和工农关系,不过多增加国家负担。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断发展,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也逐步具备。1952年前后,经过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全国以各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①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规定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和数量。每一工资分,折合为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见表1)。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1950年7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〇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规定把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等项)及其他津贴,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分为大、中、小灶三种待遇标准。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费、妇婴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婴儿保育费、托儿费、保姆费、六至十五岁孩子生活费等),以及住房、水电、家具等项,照旧供给。即伙食费和津贴单独按大、中、小灶三种标准发给个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给。这是从供给制到工资制的过渡。
2.第二次工资改革
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是以各大区为单位进行的,还需要进一步在全国层面统一工资制度。到了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由于地区间工人调动频繁,各地区不同的工资标准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1949年到1952年的恢复时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快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开始出现农民向城市流动的现象。
为此,1953年到1955年,没有在全国层面调高工资。这一时期消费品价格上涨,职工实际工资下降。同时,我国生产力有很大发展,物质基础相对丰厚。
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于1956年6月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规定此次工资改革的原则是:鉴于全国物价基本稳定,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职工平均工资提高的幅度,根据国家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情况及当时的政治经济任务来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与劳动生产率水平相适应,并且要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超过职工工资的提高速度。根据国家工业化的政策,提高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家、技术人员的工资。
这次工资改革统一了企业工人的工资等级表,以及产业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倍数、熟练工与非熟练工、繁重劳动与轻便劳动、高温工作与常温工作、井下与井上、技术工种与非技术工种的工资差距拉大(以工业门类健全的辽宁地区国营工业企业工人的八级工资制和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业企业业务人员(售货员、保管员、采购员、服务员)按照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等部门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在部门内部,根据业务内容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地质、铁路、民航、邮电、海运、农林水利的工资标准,分别由相关部门参照制定。
1955年1月,军队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改行了工资制。改为工资制以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共30级(见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以后,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与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倍数,也是最高的标准。
3.“大跃进”到“文革”结束时期的工资制度调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跃进”时期,国民经济出现了较大的波动。工资和分配制度在供给制和工资制之间摇摆。在“大跃进”运动中,基本建设规模急剧扩大,造成了职工人数大增。仅1958年一年,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就增加了二千多万人,相当于原有职工的85%。1960年与1957年相比,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增加了2593万人,增长了一倍多。
职工人数的急剧增加,引起了工资基金的大突破。工资基金是国家按照计划下达为支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劳动报酬而设置的一种基金,是各单位职工工资的来源。包括按工资标准支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计件工资、保留工资、停工工资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浮动工资、自费改革工资等。工资基金的总额,应与社会总产品中能够出售给领取工资者的消费资料总量相适应。1960年与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了107亿元,增长率为68.6%。由于工资基金增长过快,1958年社会商品购买力超过市场商品可供量,其差额为3.5亿元,1960年,差额扩大到74.8亿元。
1961年,决策层提出了一些理顺关系、调整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时,对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性的认识,也逐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取消了供给制、半供给制半工资制,恢复了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并在1963年为职工调高了工资。
“文革”期间,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被平均发给职工,平均主义盛行,结果造成了不管干和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这严重破坏了按劳分配原则,挫伤了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给生产建设带来巨大损失,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困难。十年间,工业劳动生产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职工年平均工资605元,比1965年还少了47元。
(一) 四部门分配关系
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关系,一直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课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了新的生产关系,主要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调整范围主要在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集体企业、农民之间。随着国民经济运行的节奏变化,分配关系也在不断调整。
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土地改革以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单纯的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在农村,主要是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个体农民,经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层面讲,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差别。在这一时期,集体经济收入占比下降幅度较大,从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从7%提高到了17%,国企职工收入占比从16%提高到了26%。
国家、国营企业、职工三者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1949年到1978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间,但农村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间,其余的国民收入分别为政府收入、国营企业收入、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平均来看,国营企业收入、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分别占国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6%。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和集体经济的这一分配关系,在不同的时期有一些调整,如表7所示。
“大跃进”期间,国民收入向钢铁等行业倾斜。1957年与1960年相比,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从17%提高到了34%。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占比从26%下降到了18%,集体经济收入占比从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变化带来了一些部门的困难。1961年,党中央提出了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提出了一些理顺关系、调整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调整农、轻、重的比例关系,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调整产业内部的比例关系;在企业中恢复、完善和建立各项合理的规章制度;调整农村人民公社内部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调整所有制结构;等。1962年,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下降到9%,国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领域倾斜,居民收入恢复到了“大跃进”前的水平。“文革”期间,政府收入占比下降幅度较大,从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国营企业收入占比和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占比有所提高;集体经济收入占比稳定。
同时,职工实际工资增长远远低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1952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19.40元,1978年为382元,增长了2.20倍,同期,职工年名义平均工资,1952年为445元,1978年为615元,仅增长了38.2%。
在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开放前将按劳分配看成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经存在的多种分配方式都被视为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当时的“按劳分配”只有两种形式,即工资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城镇集体企业,均实行工资制;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工分”制。工资性收入几乎是城镇居民收入唯一来源,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从集体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于当时的工资等级、标准和水平由国家统一制定,同一部门、行业的工资等级、标准基本上全国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门、行业和地区间略有差别,企业职工的工资多少与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好坏、经济效益高低关系不大。在农村,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以生产队(或大队)为集体经营单位,在生产队(或大队)里评“工分”,然后凭“工分”取得劳动报酬。“工分”的分值由生产队(或大队)的纯收入所决定,生产队(或大队)的纯收入则取决于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而当时农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购销绝大部分是由国家统一决定的,所以,农民的收入水平实际上受国家计划调节。在生产队(或大队)内部,农民由生产队“派活”,进行集体劳动,加之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从而出现了严重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由于传统的计划体制和严格的户籍制度的限制,城乡之间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工农业产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到城市,城乡二元体制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
综合来看,改革开放以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制度,在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实行的是单一型的略有差别的平均分配,并没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造成我国的个人收入平均化趋势极为明显。据统计,1978年,城市的基尼系数为0.16,属于绝对平均范围,农村的基尼系数为0.21,属于比较平均范围,均远低于0.3-0.4的相对合理范围。从更为宽泛的福利角度来看,住房、秘书、警卫、司机、专车、勤务、保姆、厨师、特供、医疗、教育各个方面的分配,在各阶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可能并不像基尼系数显示的那样小。
三、 功能性分配的变化:收入分配格局变动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所积累的和市场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断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了起来。但逐步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成为经济健康发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负面因素,“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还不健全,力度还不够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头。一般来说,资本要素相对具有集中化倾向,劳动要素相对具有均等化倾向,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话,收入差距就会拉大(张车伟和赵文,2017)。2012年以来,我国雇员劳动报酬占全部GDP的比例虽然有所提高,但绝对水平依然偏低,是一种对劳动者不十分有利的分配格局。作为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劳动报酬份额偏低以及工资水平增长缓慢,都直接影响了居民收入增长。尽管我国居民的储蓄率较高,但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居民难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取合理的收入。2017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由于经济成果分享机制还不完善,以及前一时期经济刺激政策效应逐渐淡去、国有部门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工资水平增长缓慢等原因,全国平均的雇员实际工资水平有所下降。
(一) 劳动报酬份额与实际工资水平
劳动报酬份额是指雇员部门劳动报酬总额占雇员部门增加值的比重。与农户经济和个体经济等传统自雇经济不同,现代经济是以公司化方式组织经济活动的,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有明确的雇佣关系,因此经济活动获得的报酬能够按照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由此,现代经济可以被称为雇员经济。这种分配关系通常称为功能性分配。劳动报酬份额越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就越多。
雇员经济的劳动报酬总额由两个因素直接决定。一是雇员工资水平,二是雇员总数。在两者背后,是产业结构、技术变迁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了劳动报酬份额。沿用之前的方法(张车伟和赵文,2015),我们计算了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见图1)。加入WTO之后,我国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先降后升。2001年到2011年,雇员经济部门劳动报酬份额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供大于求,实际工资水平持续走低。那一时期,我国农村可转移人口数量巨大,他们进城务工之后,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力军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但是,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工资水平较低,经济增长的成果大部分归为了资本报酬,因此,尽管工薪就业者的数量不断增加、雇员化水平不断提高(见图2),但劳动报酬份额一直下降。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下,劳动报酬份额越低的产业,劳动成本优势越明显。这些产业规模相对扩大是劳动报酬份额下降的重要原因(白重恩等,2008;罗长远、张军,2009),产业结构效应是劳动报酬份额变化的主要来源(孙文杰,2012;周明海,2014)。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由于外部出口需求和内部要素结构的双重变化,我国劳动报酬份额逐渐回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得发达国家的贸易支付能力受到很大影响,这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非常明显。2006年,在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大需求中,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一度达到15.1%,2002年到2007年平均达到了5.5%。而到了2009年,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大幅度降到了负的42.6%。2010年到2016年,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负的3.4%。我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因此,能够吸纳大量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巨大冲击。国内产业逐渐向非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这一时期,我国内部要素结构也发生了变化。2012年前后,刘易斯转折点到来,新增劳动力数量逐渐缩小,15~64岁人口的数量下降,劳动力市场供求渐趋平衡。内外双重因素都使得压低雇员工资的传统作用力失去了支点。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从2011年的41.5%提高到了2016年的46%。在劳动者数量基本稳定、劳动报酬份额上升的情况下,雇员的名义工资水平大幅度上升,雇员的实际工资水平略有上升。
如图3所示,以雇员工资和人均GDP的比值作为实际工资水平来看,2003年到2012年的十年中,尽管名义工资在上涨,工资相对于物价水平的购买力也在提高,但相对于经济增长来说,工薪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实际上经历了长时间大幅度的下降。经济增长的成果还没有合理地惠及普通劳动者,而是更多地转化成了资本报酬。这就是我国提出“劳动者报酬要和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背景。2011年到2016年,雇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从0.775上升到了2016年的0.836,提高了7.8%。其中,城镇单位雇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提高了8.5%,其他雇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提高了3.6%。另外,外出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提高了8.1%。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金流量表的数据,可以计算我国1992以来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从初次分配来看,1992~2008年,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都呈现上升趋势,企业部门从17.37%上升到25.26%,上升了7.81个百分点,政府收入则从16.57%上升到17.52%,上升接近1个百分点,而居民部门收入则大幅度下降,由66.06%下降到57.23%,下降了8.83个百分点。初次分配阶段居民收入的下降主要由企业部门的上升所解释。
以初次分配收入为起点,各部门经过收入税、社会保险缴款或福利、社会补助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等再分配项目调整,形成可支配收入,形成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税是企业和居民部门向政府缴纳的所得税。社保缴费包括企业和个人缴款两部分,但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社保缴费在初次分配阶段被计为劳动者报酬,而在再分配阶段,将企业和个人缴款的总和计入居民部门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社保缴款中。社保福利是政府向居民的转移。由于我国居民社保缴款一直高于政府社保福利支出,故社会保险部分表现为居民部门向政府部门的净转移。社会补助是政府和企业部门对住户进行的转移支付,以政府部门支出为主。
再分配后,国有收入的分配格局仍然表现为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收入占比上升以及居民部门收入的下降。1992~1998年,企业部门份额从11.70%上升到21.60%,上升了9.9个百分点,政府部门从19.96%上升到21.28%,上升了1.32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则从68.34%下降到57.11%,下降了11.32个百分点。与初次分配格局相比,再分配使得企业部门收入下降,政府部门收入上升,居民部门收入略有下降。以2008年为例,企业部门收入下降了3.65个百分点,居民部门下降了0.11个百分点,而政府部门则上升了3.77个百分点。政府部门通过再分配得到了更高的收入份额(见表8)。
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国民收入分配都表现为居民收入比重的下降。初次分配阶段,国民收入分配主要向企业部门倾斜,企业部门的收入增加解释了居民收入下降的近90%,居民收入下降剩下的10%则由政府部门收入上升所解释。在再分配阶段,政府部门收入进一步上升,企业部门收入下降,居民部门微降,其中在2004年之前,居民部门收入份额在再分配阶段比初次分配阶段有所上升,2004年之后则表现为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以2008年为例,政府部门再分配阶段收入的上升主要有企业部门收入下降做解释,因此,再分配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向政府部门倾斜。
2009年到2015年,部门间的初次分配格局大致稳定,再分配向居民部门倾斜。再分配后,企业部门的收入份额变化,由2009年的-3.5%变为2015年的-4.3%,政府部门由3.7%下降为3.6%,居民部门由-0.2%提高到了0.7%。除了再分配之外,劳动报酬份额的提高也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的重要原因。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报酬。2009年劳动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约为81%,2015年提高到了84%。同期劳动报酬占全国GDP的份额也从31.2%提高到了34.5%。
综上所述,2009年之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当然,分部门来看,造成居民收入下降的原因在初次分配阶段是因为企业部门收入增加造成的,而从再分配阶段来看是因为收入分配向政府部门倾斜的结果。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居民部门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报酬占GDP的份额出现了下降。同时,虽然资本要素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提高,居民部门的资本要素收入却下降了。这是由于资本市场的现有规则不利于资本要素收入转变为居民收入。2012年以来,劳动报酬份额在占GDP的比例不断提高,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的主要原因。
四、 规模性分配的变化:基尼系数真的下降了吗?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从2009年开始下降,到2015年降为0.462。2016年虽然又提高到了0.465,但变化幅度不大。那么,能否认为我国的收入差距已经进入了趋势性的缩小阶段了呢?我们认为,虽然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都出现了缩小,但还不能就此认为我国总体的收入差距已经趋势性缩小,因为“统计外收入”作为影响基尼系数测算的重要因素,还未被考虑在内。近年来,约有20%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未能被现有的住户调查覆盖,2015年的统计遗漏率为19.5%。统计遗漏率最高的是高收入群体的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2009年以来基尼系数的下降可能是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被统计遗漏的结果。把“统计外收入”考虑到基尼系数测算中后,我国基尼系数提高了约10个百分点,基尼系数呈现出高位波动而非下降的态势,这意味着我国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比统计数据更高,实际居民收入差距因而更大,调节收入差距所需的政策力度也更大。
(一) 基尼系数的变化
规模性分配是指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可以使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基尼系数介于0~1,基尼系数越大,表示不平等程度越高。根据国际经验,如果一个经济体的基尼系数在0.3以下,可以认为收入差距非常小;如果大于0.4,可以认为收入差距较大,社会矛盾就会比较尖锐。在再分配体系比较健全的西欧、北欧、澳大利亚、日韩等国家,基尼系数一般都维持在0.4以下,社会环境相对和谐稳定。而像拉美地区一些国家,基尼系数多在0.5以上。
按照我国现行的统计办法,一般以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来计算基尼系数。在2013年国家统计局发布基尼系数之前,已经有很多民间调查粗算了我国的基尼系数。一般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基尼系数很小,在0.2以下。20世纪90年代基尼系数开始上升,2000年前后达到了0.4,2008年前后接近了0.5。虽然这些民间调查的调查规模不大,但还是基本反映出了我国收入差距不断增大的事实。这一点在国家统计局公布基尼系数之后得到了印证。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2003年以来的基尼系数如图4所示。2003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了0.479,2008年达到了0.491。针对收入差距快速拉大以及其他分配不合理的问题,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细致地部署了收入分配改革任务。在各方推动下,基尼系数从2009年开始微降,2015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62,这是2008年以来的第7年下降,也是2003年以来的最低点。但是到了2016年,基尼系数再次提高到了0.465。
(二) 我国基尼系数下降的解读
近年来,我国着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破除城乡地区间的要素流通障碍,促成城乡地区间的平衡发展。这带来了两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结果,即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的缩小。但是,发展阶段和体制机制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力并没有消失。抛开这些因素不谈,仅仅是统计体系自身的问题“统计外收入”大量存在,就已经让我们对目前公布的基尼系数的可靠性提出了疑问。
那么,是不是能够认为我国已经进入了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的轨道了呢?我们认为,现在还不能下这个结论。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统计外收入”长期游离于国民收入核算体系之外,使得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看起来扑朔迷离。
“统计外收入”是指难以被常规的住户调查发现的居民收入,它是社会各界一直比较关注的问题。王小鲁(2010)认为被统计遗漏的“隐性收入”为9.26万亿元,约占当年GDP的30%多。甘犁(2013)认为统计上的居民收入是实际收入的93%。“统计外收入”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合理合法但没有被统计的收入。
对此,李实和罗楚亮(2011)利用胡润榜、福布斯榜以及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估算了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及其对基尼系数的影响,发现2007年城镇基尼系数上升了9个百分点,全国基尼系数上升了5个百分点。白重恩(2015年)认为2002年至2009年家庭收入的平均遗漏程度为65%,隐性收入规模占我国2002~2009年相应各年GDP的19%至25%;城镇基尼系数为0.5,而非国家统计局公布的0.34。二是非法非正常收入。这些收入居民不愿意也不敢公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而资料的可获性及准确性是相关研究最大的障碍。陈宗胜和周云波(2001)利用执法机关公布的资料,对非法非正常收入的规模及其对基尼系数的影响进行了估计,发现1997年全国基尼系数上升了9个百分点。三是虚拟收入。虚拟收入主要是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产生的财产性收入。杨巧和党琳(2017)的研究表明,虚拟租金纳入我国居民收入统计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总体上缩小了。
这些研究都是我们认识“统计外收入”的有益参考。张车伟和赵文(2018)利用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测算了我国1992年到2014年“统计外收入”的规模和结构。根据最新的统计资料推算,2015年我国“统计外收入”的规模为7.33万亿元,统计遗漏率为19.5%,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0.6%。这部分收入主要是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见图6)。
一般来说,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最容易产生“统计外收入”。高收入群体收入水平高,有着较强的隐藏收入的动机。这就是所谓的“藏富心理”。低收入群体虽然也有藏富心理,但无富可藏。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手段更多。对此,黄奇帆就提出“工作在大陆、工资在海外”或者“钱在企业、不拿工资”等避税方式。这显然是普通劳动者难以做得到。高收入群体的“统计外收入”,必然对全国基尼系数有着显著的影响。
在没有全国性的微观调查数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推算“统计外收入”对基尼系数的影响。不过,我们可以提出一些猜测性的看法供读者讨论。第一种可能的情况是,“统计外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走向有着显著的影响,从而改变了基尼系数的下降趋势。从目前统计改革的进展来看,国家统计局2012年进行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主要目的是解决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核算问题,尤其是农民工收入的核算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有理由推断统计遗漏率2012年以来的下降并不是高收入阶层的收入统计改善的结果。也就是说,高收入阶层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收入统计漏报现象。这对于基尼系数的影响显然是非常大的。第二种可能的情况是,“统计外收入”对基尼系数下降的走势改变不大。但是,考虑到目前“统计外收入”的体量如此巨大,以及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成长缓慢的现实情况,我们倾向于认为我国实际的基尼系数可能仍旧在高位徘徊,还没有出现趋势性的下降。
五、 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各方不断化解历史所积累的和市场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但逐步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成为经济健康发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负面因素。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头。从初次分配来看,劳动报酬份额依然偏低,是一种对劳动者不利的分配格局。作为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劳动报酬份额偏低以及工资水平增长缓慢,都直接影响了居民收入增长。居民部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约为54%,虽然近年来略有上升,但还远未达到合理水平。
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必然带来较大的收入差距。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从2009年开始下降,到2015年降为0.462。2016年虽然又提高到了0.465,但变化幅度不大。那么,能否据此认为我国的收入差距已经进入了趋势性的缩小阶段了呢?我们认为,虽然出现了像城乡地区收入差距缩小这样的积极现象,但不能据此认为总体的收入差距已经趋势性缩小,因为“统计外收入”作为影响基尼系数测算的重要因素,还未被考虑在内。近年来,约有20%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未能被现有的住户调查覆盖,2015年的统计遗漏率为19.5%。遗漏率最高的是高收入群体的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2009年以来基尼系数的下降可能是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被统计遗漏的结果。如果把“统计外收入”考虑到基尼系数测算中后,我国基尼系数提高幅度较大,那么,这意味着我国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比统计数据更高,实际居民收入差距因而更大,调节收入差距所需的政策力度也更大。
建立合理有序的分配秩序,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目标,级需要我们在初次分配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让各类要素取得合理的回报,又需要我们在再分配环节,合理调节收入差距,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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