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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后三点问题要警惕

7月19日,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本次改革对放开贷款利率管制采取了几乎一步到位的做法,出乎机构和市场的预期,反映了决策层推动金融改革的决心和魄力。

贷款利率放开后需防范三点问题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推进时机的选择和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需要综合考量总体金融格局和经济环境。在贷款利率完全放开之后,有三个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第一,农村信用社的信用膨胀与风险管理以及农村金融市场资金成本的变动。2006年以来,政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取得较快发展,但农村信用社依然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并且农村金融市场在供需关系上依旧是需求远大于供给的格局。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固然有利于贷款价格更好地覆盖风险,或许会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但与此同时,在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格局下,一个后果是可能会导致农信社快速的信用膨胀,如果风险管理水平不能够同步提高,必然意味着坏账增加和风险累积;另一个后果是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资金成本被进一步推高,不利于三农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此外,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由于其在资金来源方面的政策限制,随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取消,其在竞争中的地位可能更加不利。

第二,大银行与大企业之间的价格博弈以及银行业利润下滑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从城市金融市场格局来看,银行业之间的竞争相对充分,但能够获得贷款优惠利率的多是大型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和大型房地产开发商。从经济改革的全局来看,这两类企业的存在恰恰是经济运行效率偏低和宏观调控不畅的主要根源,理应是首当其冲的改革对象。如此格局下,一个可能的结果是这些大企业利用有优势的议价能力获得更优惠的贷款,但对总体经济效率的提升不利;另一个后果是中小银行丧失优质大客户资源,长期发展需要转型,短期发展则面临阵痛。两方面共同作用,银行业利润将呈下滑趋势。金融业让利于实体经济,虽然符合经济改革的总体思路,但可能会加重已有的各类风险,在今后一段时期需要高度防范。

第三,商业银行定位分化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缓解情况。全面放开贷款利率或许是期望商业银行之间业务定位更加明确,使银行与企业在规模层面上相互对应,改变当前大中小银行集中公关大客户的局面,从而改善金融供给和提升服务质量。这种较为理想的状态能否实现仍有待进一步观察,毕竟目前企业融资仍高度依赖银行信贷,贷款市场仍属于卖方市场,对在数量上占多数的中小贷款人来说,其实际利率都高于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3月份一般贷款中执行下浮、基准利率的贷款占比分别为11.44%和23.79%,比年初分别下降2.72个和2.31个百分点;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64.77%,比年初上升5.03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原因不完全来自资金价格。如果能够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门槛和调整监管政策,对于缓解其融资困难应该更为有利。此外,如果大企业能够迫使银行进一步降低对其的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会不会把这种损失通过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方式转嫁出去,也需要关注和警惕。

配套政策改革调整要跟上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一环,事关金融改革开放全局。与其他领域不同,金融领域中的改革对象诸如利率、汇率、资本项目开放、人民币国际化等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和前提;同时,这些体制机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还依赖于金融机构自身改革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情况。因此,金融改革必须理清头绪,明确先后顺序与逻辑关系。兼顾本次改革调整,着眼于未来金融改革开放的全局,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放宽准入条件,加快农村金融市场建设。在价格管制放开之后,只有形成竞争充分的市场格局,使资金的卖方市场转变成买方市场,才能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真正实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目标。目前,需要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民间投资的新36条”和“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考虑取消法人银行控股的相关规定,允许并鼓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各类小型金融机构,增加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数量和规模。

其次,推动金融机构强化机制建设和风险管理。由于长期的利率管制,国内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与利率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随着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各类银行都应进一步加强定价机制建设,在综合考虑资金供求关系、贷款期限、信用等级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财务硬约束,严格防范利率风险。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来说,应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真正形成明确且能够坚持下来的市场定位,在实现差异化服务的过程中提升服务质量和增加经营利润。

最后,尽快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配套制度。放宽准入条件,应该以限制小微金融机构的跨区经营和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为前提。因此,地方管理部门要处理好与中央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也不应把本地金融机构作为“第二财政”。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同样属于放宽准入的保障措施之一,其建立应该兼顾我国的现实国情与其内在运行机理,选择符合现实的操作路径。在这些制度保障的基础上,还需要尽快建立起适合合理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使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得到更为有效的对接。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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