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体系的超常规发展和信用扩张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本文梳理了国外学者对影子银行的定义、特点及监管思路,并在借鉴国外的影子银行监管策略基础上,提出了有助于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启示和建议。
国际影子银行体系经过短暂沉寂之后并没有停止发展,而是经过重新调整继续发展。短期之内难以断定影子银行到底是魔鬼还是天使,但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是在全世界范围内确定的基本共识。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作为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不仅仅是理论探讨的对象,更是现实政策的对象。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影子银行的发展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是从全球来看,各国对待影子银行的态度不一。数据表明,国际影子银行体系经过短暂沉寂之后并没有停止发展,而是经过重新调整继续发展,在2010年年末已经恢复到了2007年危机前的同等规模。短期之内难以断定影子银行到底是魔鬼还是天使,但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是在全世界范围内确定的基本共识。
概念的清晰界定是理论研究的前提,同时也是判定影子银行规模及影响的首要条件。从现有文献来看,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首次使用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并被广泛采用。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影子银行定义为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及业务,而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FCIC)在201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将影子银行定义为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从事与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活动,但不受监管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
不过,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感觉到,仅仅把影子银行体系视为机构或者实体的定义方法过于狭窄,难以满足研究的需要,也不符合影子银行发展的现状。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的史蒂文·施瓦茨教授在其2012年的一篇演讲中指出影子银行体系不仅仅指影子银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还应该包括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金融市场。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部副总裁保罗·塔克也提出影子银行指的是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
从操作层面看,影子银行有两个特点:一是金融脱媒,指在资金来源和用户之间不再需要银行中介;二是风险分散化,即影子银行业务可以通过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来进一步提高效率,并增加消费者福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大而不倒”的问题,但是这也会增加风险,危害更大。
施瓦茨教授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为系统性危机之时到国会作证,认为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已经酿成,其中影子银行是重要原因之一。施瓦茨认为,影子银行业具有四个成逻辑关系的特点:相对于传统银行,影子银行业受到的监管较少;由于受监管较少,监管套利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影子银行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直接导致了影子银行的产生,使影子银行可以以较低成本更有效率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各种各样的金融工具的产生给影子银行的监管带来了难度。即使不受监管套利的驱动,影子银行业也很可能会因为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而构成公共产品;如果不受监管的话,影子银行业会对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国内学界混用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体系或系统、中国式类银行、平行银行系统等来指称和定义此类新金融现象,而施瓦茨的思路有助于减少概念歧义、推动研究深入,并且部分解决谁来监管和监管什么的问题。
施瓦茨认为,从操作层面看,影子银行有两个特点:一是金融脱媒,指在资金来源和用户之间不再需要银行中介,这使得影子银行体系能帮助资金需求者以较低成本获得资金,这种成本的降低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意味着需要解决信息失灵、理性失灵、责任失灵、委托-代理失灵、激励失灵等市场失灵问题;二是风险分散化,即影子银行业务可以通过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来进一步提高效率,并增加消费者福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大而不倒”的问题,但是这也会增加风险,因为市场失灵会造成资金错配,使市场参与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恐慌,由于分散化的原因使风险涉及的面更广,危害更大。系统性风险最小化意味着需要减少影子银行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关键在于通过更少地监管传统银行或者更多地监管影子银行来限制监管套利。
目前来看,国外学者提出的影子银行监管理论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实体”为导向的监管思路;第二类是功能性为导向监管,这种监管思路比较重视影子银行的“银行”层面。
目前来看,国外学者提出的影子银行监管理论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虽然这两类监管思路都是以防范风险为最终目的,但是由于着眼点不同,其监管理念及监管措施的提出也各具风格。
第一类是以“实体”为导向的监管思路,这种监管思路更看重影子银行的存在形式,注重影子银行的特殊性,提出的监管措施有别于对传统银行的监管,持这种监管思路的学者认为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在运作模式、资金来源、交易场所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从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难以应对影子银行层出不穷的创新,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该尊重它的特殊之处。
第二类是功能性为导向监管,这种监管思路比较重视影子银行的“银行”层面。更看重影子银行的银行功能,认为影子银行的监管应该同传统银行的监管大体一致,将影子银行体系完全置于监管之下,同时将影子银行的监管纳入金融安全网之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如Pozsar,Adrian,AshcraftandBoesky,2010)认为功能型监管比机构型监管更为有效。
以上两种监管思路难以简单地断定孰好孰坏,不过各国在制定监管政策的时候应该清楚认识到由于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并且我们始终需要创新,任何监管影子银行的政策都难以保证一成不变。另外,影子银行体系包括了大量的活动和机构,任何一刀切的政策都难以应对复杂的影子银行系统,即固守一种监管思路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影子银行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认识系统性风险,金融业的发展使各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仅仅依靠监管某个金融机构或者某种金融工具的做法已难以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普遍受到各国欢迎的宏观审慎监管也可能难以起到预防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因为这种监管方式往往通过限制传统银行的活动(沃尔克法则)或者实行更严格的资本限制和流动性规则(巴塞尔协议III)来改善银行业,但同时可能恶化系统性不稳定的风险,甚至将更多的金融活动推给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系统。
影子银行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同时会增加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其监管目标是最大化效率的同时最小化风险。即,影子银行的监管应该以控制风险为核心。施瓦茨接连发表多篇文章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微观机制的分析,包括信息失灵、理性失灵、委托代理失灵、激励失灵在影子银行体系中的影响。尽管这些失灵非影子银行所独有,但却因其复杂性而被放大并进一步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产生了激励作用。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可以通过弱化对传统银行的监管或者强化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来实现,但是对影子银行更为有效,也更值得我们借鉴。
应当间接监管影子银行和实体银行之间的互动,以减少风险向传统银行系统的蔓延,同时平衡监管制度以减少监管套利。从宏观方面监管影子银行系统,着眼于控制系统性风险.。
虽然中国的影子银行与国外的影子银行还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其发展速度非常快,规模也越来越大,一个公认的数据是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已经超过20万亿元,相当于GDP的40%,像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特殊目的实体公司(SPV),以及为绕开贷款规模展开的违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均属于影子银行业务。这些业务的经办者虽不是银行,但都有银行的影子,在实际上发挥着类似银行业金融中介的重要作用,属于典型的影子银行。
结合以上外国学者的观点,未来中国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间接监管与直接监管相结合,即应当间接监管影子银行和实体银行之间的互动,以减少风险向传统银行系统的蔓延,同时平衡监管制度以减少监管套利。应当通过更高位阶的立法来直接监管影子银行的机构、工具、活动,以减少影子银行成为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其次,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从宏观方面监管影子银行系统,着眼于控制系统性风险,采取措施减轻顺周期性,微观方面提高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息披露程度。密切关注金融创新,简化和规范影子银行体系来降低其复杂性,探索新形式的信息披露制度,采用简洁易懂的方式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再次,兼顾监管的成本与收益。影子银行虽然有风险,但同时它的发展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及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影子银行监管目标应该是最大化金融市场的效率,同时最小化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最后,兼顾监管者责任与被监管者责任。在影子银行的监管中,除了信息失灵和理性失灵应该受到关注外,外部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传统的银行监管中,外部性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失灵。影子银行系统要为外部性负责,但同时监管者也有责任,因为在某种情况下,外部性来自于政府的监管或者是法律的实施,例如要求最大化股东价值或限制投资者责任的法律无形中将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因此所有金融监管都应当审查法律对金融市场的真实效果是什么,是不是造成了风险的转移。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