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0日,中央银行全面放开了贷款利率的下限管理,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可以说,从形式上,中国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已接近尾声。
在放开贷款利率下限管理之后,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重点就转向了存款领域,这是共识。这次在放开贷款利率下限管理时,并没有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理,除了“先贷款、后存款”的既定利率市场化顺序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中国没有建立有效的利率调控体系、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中枢地位以前,仍然保留对存款利率上限管理,就意味着央行依然可以把存款基准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工具之一。由于存款利率构成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金成本,央行调整存款基准利率水平,就直接改变了商业银行的边际成本,继而迫使商业银行相应地调整贷款利率,影响投资和消费,使宏观经济大致向政府调控的目标转变。
其次,存款利率上限放开较之贷款利率下限放开,其宏观风险可能更高。根据大智慧的统计,2012年以来,中国所有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4%以上,远高于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况且,过去一年的时间里,商业银行对扩大贷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的反应完全不同:中央银行允许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10%的政策甫出,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明显上升,完全没有向下浮动存款利率的;在贷款利率可以双向波动后,实际的贷款利率上浮占比更高,只有10%左右向下浮动。这表明,过去的管制利率确实压低了存款均衡利率,让商业银行获得了管制带来的成本优势和超额利润;央行确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确实低于市场均衡所要求的利率水平。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理后,在“存贷比”仍然作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约束指标的监管政策下,商业银行仍然有以较高利率揽储的强烈动机,这会削弱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及其承担损失的能力,对中国银行业稳定的不利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再次,出于宏观经济稳定的考量,新一届政府并没有采取直接的经济刺激措施,但这并不表明,政府希望以更低的增长率来换取经济结构的调整,而是以改革促效率带动经济更有效地增长,但会避免任何可能导致经济下滑的改革。放在宏观经济较低迷的时期,放开贷款利率下限,也被许多人解读为曲线保增长,而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则可能导致贷款加权利率上升,对民间投资和宏观经济造成不利影响。显然,这并不是扩大存款利率上浮区间的好时机。
第一,它抑制了中国金融体系效率的整体提高。人民币存款利率并不仅仅是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也是许多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发行定价的基准,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变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利率水平的变动。存款利率上限管理使那些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基准的企业债券利率并非完全市场化。换言之,中国债券利率市场化程度因存款利率上限管理而打了不少折扣,并不能真正反映债券市场实际的供需状况。
第二,存款利率上限管理也对货币市场利率起到金融抑制的效应,影响中国基准利率的建设,使中国寻求以某种货币市场利率为操作目标的“价格型”调控机制的努力更困难。作为货币市场流动性主要供给方的中资大型商业银行,其资金来源的利率上限管制,就会扭曲其产出——在货币市场供给流动性的价格水平,这就会地弱化货币市场利率(无论是Shibor还是回购定盘利率)作为中国金融体系总体基准利率的应有效果。
第三,存款利率上限管理仍然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受保护的利差收益,不仅扭曲了商业银行的成本绩效考核,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管理创新、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其他创新的动力,当然也不利于完善商业银行的竞争机制。
第四,由于存贷款基准利率水平调整成了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央行在使用这一工具时又不单纯出于稳定物价或经济周期波动的考虑,“利差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目标:管制利率为商业银行长期创造高达3%以上的利差(一年期贷款与存款利率)。人为创造管制利差,导致无法准确地评判中国银行业管理、创新和服务的真正效率,也无从准确评判银行业改革的总体成效。
第五,存款利率上限管理也并非长久之计。近年来,在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的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的活动表外化倾向日渐明显。按理说,商业银行本是存款利率上限管制的受益者,但随着商业银行更多、更大规模、更深入地参与到不受利率管制的理财产品市场竞争,其资金来源与运用日益表外化和脱媒化,会反过来更迅速地瓦解原有的管制利率体系,把自身以更快的速度推向更加自由化、市场化、利益较少受管制保障的体制中去。这意味着,存款利率上限管理的社会成本会越来越高。
在存款利率方面,外币的存款利率早已实现了市场化,人民币存款利率已下限放开,实行上限管理,并进入进一步提高自由化的新阶段。但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情况可能稍微复杂一些,要求央行更有艺术地拿捏好市场化的度,并把握好时机,既要达到市场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又要避免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明显不利冲击。可以预计,央行仍会坚持“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既定顺序安排,在这个总体策略下,更灵活有序地深化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直至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目标。
第一,观察存款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的反应并谨慎地评估其宏观效应。利率市场化对不同性质金融机构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自2012年的利率市场化以来,存款利率浮动与银行机构的性质有明显的关系,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利率上浮浮动最小,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小银行一般均上浮到顶(10%)。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因为其系统重要性更强,即便“商业化”运作之后,仍会存在政府的隐含担保,其存单风险与存款利率会相对较低;其他中小商业银行,则必须支付相对更高的存款利率成本。另一方面,即便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可能会使存款利率的总体水平上升,但会使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良好的商业银行获得比较优势。显然,存款利率市场化,会让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获得更大的优势,中小商业银行不仅会面临相对较高的成本劣势,它们要获得与国家控股的大银行相当的资产利润率,就需要更强的风险定价能力。
第二,2012年的利率市场化后,所有商业银行对存款利率竞争的共同之处,就是期限越长,商业银行利率浮动越小或没有上浮,如大多数银行对2年、3年和5年期的存款基本执行基准利率;而对活期、3个月、6个月和1年期的定期存款则普遍上浮。这就提醒我们,存款利率市场化选择之一就是逐步减少基准利率的档次,并对不同期限的存款利率采取不同的市场化策略和日程安排。这也是由商业银行负债的期限结构特征决定的:期限较长的定期存款占比较少,较短期的存款占比较高(尤其是活期存款占据了50%左右)。金融机构存款期限结构的均衡分布,为存款利率进一步市场化提供了一个思路:不对称地逐渐扩大各期限档次存款利率的上浮区间,并使期限较长的定期存款率先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对期限较短的存款利率市场化,实行较小的上浮区间,并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最终取消其上限管理。
第三,同贷款的竞争性产品发展为政府评估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风险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加速了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一样,存款的竞争性产品可能同样会有助于中国存款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有人认为,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开发存款的替代产品(如大额可转让存单CD)可能有益于利率市场化。但笔者认为,相对于一般存单而言,CD的流动性更高,其利率较常规性存款利率会低,在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所要评估的恰恰是市场化后存款利率的上限在哪里。就此而论,CD并不能为中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照。与CD不同,各类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可能会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就具有改革存款利率体制的内在要求,且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高于存款的信用风险,这也有利于评估利率市场化后的利率总水平。
第四,虽然在2012年存款利率化后,相对于其他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在存款利率定价上的表现较为“淡定”,这种淡定部分源自于它们对自身营业网点分布优势的自信。若这部分自信因其他商业银行相对较高的存款利率而逐渐消失,它们同样会撒出“高利率”的诱饵。若国家对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当,利率市场化可能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上升,影响金融稳定。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使得健全中国商业银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乃至于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都显得更加迫切。
第五,在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理后,意味着存贷款利率再也不能成为央行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了。中国许多公司债券也以央行设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作为定价基准。这意味着,存款利率市场化后,许多公司(企业)债券必须寻求其他利率作为基准。鉴此,央行扩大存款利率的浮动乃至放开上限管理后,就要同时首手建立新的货币调控机制,包括:寻求更有效、更灵活、更自主的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建立更有效的基准利率,让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更顺通、有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利率调控政策研究》、《基于物价调控的我国最优财政货币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信贷与中国宏观经济波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