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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社会信任

《韩非子·喻老》篇有云:“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这就是众所皆知的成语“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蚁穴虽小,但却可能给汹涌的洪水提供一个突破口,不断侵蚀,终至突然而溃。

对一个国家而言,社会秩序就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堤坝,这一堤坝的主体是国家机器和所依赖的公权力,而堤坝的根基却是社会信任。社会信任既包括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信任,也包括个体对公权力(政府、司法)的信任。后者更为关键,也更具根本性。维系社会信任、降低交易成本,也是政府存在的主要价值所在。政府公信力的来源,包括国家机器的权威性以及其行为所体现出来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社会信任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突变性的特点。相对稳定性是其表象,但如果社会信任被长期侵蚀,就有可能积蓄风险,从量变酝酿成质变,甚至在一些偶然因素驱动下出现突然崩溃。就此点而言,与大堤溃穴的原理非常类似。突尼斯、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国长期保持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但威权之下的政府公信力其实已经被严重透支,一旦遇到摊贩被打死的“黑天鹅事件”,“其亡也忽焉”。社会信任长期透支,所积累的能量,类似于地壳板块相互挤压产生地震的过程:平时看似平静,但一旦达到临界点而爆发,后果难以预料;而且无法预测何时爆发。

过去30年,中国过度关注经济增长,而对社会信任的透支缺乏足够警惕。近期红十字会在雅安地震后再次爆发信任危机并非偶然,作为一个半官方组织,红会的信任危机折射出了公众对政府信任的缺失。由于在其他领域公众缺乏足够的言论空间,红会就成了公众情绪爆发的突破口。一个令人忧虑的现状是:公众对政府部门的“说法”很不信任,甚至总是往相反的方向去猜测。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中,铁道部发言人那句 “至于你信不信(由你),我反正信了”,引发舆论一片哗然。

公权力一旦失去民众信任,其社会代价是巨大的。第一,近年来,在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的公开声明或解释往往难以取得公众信任,最终酿成激烈冲突。大连PX事件已经过去数年,民众依然闻PX而色变,显然民众不相信政府的辩解或保证。第二,政府和司法公信力的低迷,也损害了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信任。在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中,路人的冷漠甚至是无情,某种程度上也源于对司法体系的严重不信任,明哲保身成为个体理性的选择。第三,企业家的移民潮,也是因为安全感的缺失。重庆的“唱红打黑”固然是极端的地方现象,但公权力的私有化以及司法独立性缺乏,却时时成为企业家心头的阴影。企业家移民,可怕的不是带走多少财富,其要害在于,企业家是社会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一旦移民,哪里还有创新和长期发展的心思?第四,上访已经成为遍布全国的社会现象,甚至衍生出了“保安押运公司”等产业链,以致于中纪委近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严禁到来访接待场所和公共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究其本质,上访就是对司法体系的“不信任票”。

显然,公权力信任度的下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建社会信任,刻不容缓。

那么,公权力为何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

其一,司法不独立。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司法体系一直缺乏在人事、财务和运行上的独立性。薄熙来主政重庆的数年间,重庆的司法被严重践踏,冤假错案无数,这足以警示人们,司法体系独立性何其脆弱。以践踏法律为核心特征的文革虽然已经结束30多年,但法治观念依然没有稳固确立,收容、劳教等不符合法治原则的现象得以长期存在。

其二,政府有经济利益诉求。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本应作为规则的维护者,利益超然于市场竞争主体。但现在,政府保留了大量国企,出现了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格局,也影响了《反垄断法》应该发挥的作用。不仅如此,政府保留了大量实质性审批权,可以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尤以发改委、证监会为甚。在GDP主义的推动下,各级地方政府呈现“公司化”的趋势,通过土地财政、拆迁、招商引资、政府投资、地方融资平台等途径,成为活跃的市场参与者。恩格斯说:如果涉及利益,几何定理也会被修改。一旦政府本身热衷于追求经济利益(而非公共服务),其公信力就失去了合理性的基础。

其三,政府部门的行为惯性。长期以来,遇到突发性负面新闻,政府部门的条件反射是“坚决否认”。可惜事件的进展时常不给政府面子。以刚刚被宣布调查的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为例:2012年12月6日,《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在微博实名举报时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学历造假、巨额骗贷、威胁情妇等问题。12月6日当天下午国家能源局就对媒体回应称:“上述消息纯属污蔑造谣。我们正在联系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正在报案、报警,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国家能源局不经严肃的调查就迅速认定对方“纯属污蔑造谣”,真是拿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开玩笑。

由此出发,重建社会信任的关键在于:第一,从落实宪法开始,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逐步实现司法独立,让司法体系成为社会信任的基石。国际经验表明,独立透明的司法体系是建构社会信任的最有效途径。第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要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回归公共服务职能。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明确提出这一要求。围绕这一点,要破除官员晋升中的GDP主义、坚决废除政府干预微观经济行为的审批权、加快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上海家化就是非常成功的退出案例)、落实《反垄断法》并打破央企垄断、以财政民主约束政府的逐利冲动。第三,在舆论方面,应学习“大禹治水”的哲学思想,鼓励更自由的监督、批评、问责、死磕,“真相越辩越明”,打压固然可以带来短暂的稳定,但却会不断侵蚀社会信任的基石。在郭美美事件过去两年后,雅安地震表明:公众并不会失忆。对此,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惟有以坦诚、反思、改进、透明、问责的勇气,才有可能赢回公众信任

重建社会信任路漫漫,但必须立刻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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