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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看待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

近期对影子银行的关注热点

作为2012年以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中国影子银行问题至少在三个方面引起了较为广泛的讨论,反映了有关认识远未达成一致。

一是各方面对中国影子银行规模的估计,大致在14万亿到29万亿元之间。如瑞银证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汪涛2012年10月份的估算分三个层次:统计在社会融资规模的未贴现票据、信托和委托贷款余额为13.7万亿元;加上社会融资规模中未包括的信托资产和民间借贷为20.9万亿元左右,占2012年GDP的40%;加上非银行持有的企业债券后达24.4万亿元,这其中可能存在重复计算,因部分信托资金可能被用于购买商业票据或债券。澳新银行认为中国影子银行规模达15万亿~17万亿元,相当于正规银行体系资产的12%~13%和GDP的三分之一,主要包含地下银行、信托产品以及商业银行从事的理财产品活动。海通证券的测算值为28.8万亿元,占2012年GDP的55.4%和存款余额的32.3%。

二是对中国影子银行风险的认识。目前,多数专家的看法相对乐观。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中国影子银行的构成与发达市场国家存在较大区别,从规模到问题都要小得多,绝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处在监管之下。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中国影子银行和西方国家不同,主要涉及传统的金融业务,绝大多数从法规层面上讲是有监管的。瑞银证券汪涛也认为,大多数影子银行活动(如信托和票据)在银监会监管之下,且出现不久、规模不大,短期内不会出现重大系统性问题。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高占军在2012中国资本市场峰会上表示,我国影子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全球相比仍处于低水平,其发展有利于利率市场化。

一些专家主要从中长期提出了警告。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指出,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带来风险的严重积累,一旦失控就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直言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是中国金融业未来五年最大的风险。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刘煜辉指出,今后中国若出现信用风险集中爆发,肯定最先从影子银行中出来。瑞银证券汪涛警告,如果相关基本面问题和扭曲得不到解决,同时金融自由化继续发展、非银行金融媒介变得更加复杂,宏观风险将上升。海通证券提示其中的企业三角债、互保联保等风险不容小视。

三是对中国影子银行内涵的确定。由于国际上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尚未统一,有的机构还将影子银行分为狭义、广义两种。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其近期发布的统计报告中,采取由各国自行掌握统计口径并报告数据的方式,实际上并不严谨。国内的情况又与国外影子银行表现方式有所差异,对中国影子银行如何判定存在进一步的分歧。例如,银行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典当行等产品和组织在法规层面有监管,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难度,是否具有影子银行的属性争议较大。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

纽联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英格兰银行等机构提供的影子银行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纽联储(2010)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从事期限、信用及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或公共部门信贷担保的信用中介。

FSB(2011)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由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信贷中介系统;狭义上指信贷中介系统中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监管套利隐患的实体及其活动。这里的信用中介专指直接参与或部分构成延伸、便利信用供给的实体或业务活动,如债券、结构性或合成金融产品等交易对象与信用相关的金融工具。纯粹的股票交易或外汇买卖等虽然是通过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进行的,但不构成信用中介链条的一环。

英格兰银行(2010)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提供流动性、期限配置和提升杠杆率,在不同程度上行使银行核心功能的机构、工具、结构或市场,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结构化投资实体、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化(ABS)市场等。

此外,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FCIC)认为影子银行是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类银行”的金融活动,即从储蓄人和投资者手中获取资金并最终向借款方融资,多不受监管或仅受轻度监管。

在中国,周小川行长提出,影子银行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特殊目的实体公司(SPV)等。

考虑到各地区影子银行体系起源、传统银行体系组织架构与监管方式均有所不同,并且各自的金融创新和监管规则对其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也考虑到适用于中国,可综合形成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即不受传统货币调控和金融监管的信用中介组织、业务或产品,具有期限/流动性转换、杠杆化经营等传统银行的基本功能,其信用风险转移机制往往存在一定缺陷,没有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制度性安排,其溢出效应和传染性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

这一定义体现了影子银行的四个主要特征:一是从事期限转换、信用转换和流动性转换中的一种或多种功能。二是不是传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从而游离于传统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之外,多数愿意利用高杠杆提高资本收益,但也意味着缺乏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和存款保险等信用支持。三是与传统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关联度高,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四是影子银行可能创造货币信用,也可能只是为信用创造提供帮助。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形成了以银行业为主导、间接融资为主的社会融资模式。近年来,在政策和市场的共同推动下,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金融结构呈多元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证券、保险类机构和信托、理财、债券和股票等其他金融资产对实体经济影响加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贷款表现出明显替代效应。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理财等表外业务,机构众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经济金融运行的重要环节。

分类和规模估计

按照FSB建议,采用定量和定性信息相结合的方法勾勒中国宏观(系统视野)和微观(基于实体和业务活动)维度的影子银行体系面貌。为更好地对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风险等问题做出评估,考虑到这一体系的复杂性,在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以将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分为三部分:

一是商业银行内部创新的影子银行产品。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和监管、博弈宏观调控,在融资需求驱动下的机制和产品创新业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借助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资产和风险“出表”的“通道”。该类业务与其传统业务关联紧密并相互转化和影响,受到的监管与传统银行监管有较大不同,成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信合作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运作模式:商业银行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设立信托投资计划或购买资金信托计划份额,将募集的理财资金投放于信托贷款、票据、债市、股市、商品市场,甚至是艺术品投资等领域。

二是开展信用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品。信托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机构围绕银行信贷业务,展开产品和合作创新,跨领域机构和产品发展迅速,其经营主体和投资、融资活动都在传统监管视线之外,风险产生和传染机制更为复杂和隐蔽,其投融资行为极易与传统银行信贷发生直接、隐蔽的联系。近年来,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力度有所加强,但主要内容往往限于市场准入,监管空白、监管重叠等现象依然存在。如进一步细分,还可将这类影子银行分为传统金融体系内部的影子银行机构和传统金融体系外部的融资性中介机构与融资业务。前者主要指信托公司等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是依托网络等新技术提供支付、结算、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的新型信用中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传统金融业务的简单“上网”,而是强调依托网络、移动通讯、云计算等新技术和社交网络、多对多交易等新模式,突破传统金融概念和货币创造模式,提供低成本支付、结算、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为实体经济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有力支撑。从表现形式和内在运行机制来看,一方面,在云计算技术的保障下,利用社交网络实现多对多交易,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融资交易的成本,提高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无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下,调动并运用社会闲置资金,加速货币的流动,创造流动性,实现信用规模的扩张。

截至2012年9月末,上述有统计的影子银行规模约为16.7万亿元。考虑到产品交叉、重复计算等因素,估测规模不超过15万亿元。但这种估计是相当粗略的:各类影子银行的性质不同,且部分业务和产品互有交叉,不能简单加总。即使加总估计,也存在对民间融资等金融活动的性质判定和规模估计上的分歧,需要进一步研究。

发展特点

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发展较晚,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严格,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主要围绕传统银行信贷等业务展开,结构相对简单、规模较小、杠杆化水平较低,较少使用复杂衍生工具,也很少涉及资金跨国流动,并且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处在金融监管之下,不像有些国家那样完全脱离监管。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配置资金的作用不断提高,非信贷金融工具创新步伐明显加快,货币市场对理财产品的定价销售等影响显著,但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2012年,人民币贷款增加8.2万亿元,同比多增7320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52.1%;非金融企业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融资2.5万亿元,同比多6971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15.9%。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05年启动试点以来,发行量不大,参与中介受到较严格监管,并没有产生欧美市场大量存在的、不受监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等证券化实体。债券借贷、股票市场融资融券和信用衍生品市场刚刚起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等工具规模小。

二是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限制了银行与其他实体的关联,但促使交叉领域和新兴领域成为中国影子银行发展的主要内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融资功能显著增强。2012年,实体经济以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方式合计融资3.62万亿元,比上年多1.1万亿元,而在2002年这些金融工具的融资量还非常小。融资提供主体由传统的银行机构扩大到证券、保险、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非存款性金融公司。当然,因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保险业务,不能直接购买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也不能直接贷款给其他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风险尚无法快速传导,较难形成系统性风险。

三是证券投资机构和产品管理较为严格。通过投资银行等证券类机构实现资产证券化,是西方典型的影子银行模式。在中国,经过上世纪90年代后期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清理整顿以及2004~2007年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以后,债券回购市场管理制度比较严谨,限制了杠杆的使用,降低了市场运行风险。如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债券回购余额设定上限(不超过净资产的40%或实收资本金的80%),对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进行规模控制(小于自营债券总量的200%),引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实行债券结算代理制度等。从典型的影子银行机构看,公募基金机构的设立和基金产品的发行上市都由证监会统一实施事前的审批或备案,并对基金产品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以应对赎回压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国家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

客观看待发展中的风险

应客观分析中国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体现了利率市场化和金融监管方式变革的需求,应肯定影子银行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利率市场化、推动扩大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分散银行体系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众多的金融工具创新吸引了各微观经济主体对各种经济信息、动态和金融市场行情的关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繁荣了金融市场,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然而,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货币当局普遍认识到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风险。随着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联系密切,资产负债期限转化和信用创造不仅发生在传统商业银行,而且发生在影子银行等其他形式中。传统货币需求和供给机制产生明显变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不能完全反映货币信贷创造过程,货币供应量指标的可测性和可控性下降,从而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改变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也影响了信贷和微观监管措施的效果。如果宏观审慎管理范围过窄,大量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市场和产品游离在外,它们都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

在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投融资行为容易与传统银行信贷发生直接、隐蔽的联系,其风险产生和传染机制复杂和隐蔽,也容易滋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其风险还突出体现在利率管制、分业监管体制下,活跃的利率产品创新和“跨界”产品创新可能带来无序竞争,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压力增大;长期可能造成金融主体责任边界混乱,风险归属不清,对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货币政策执行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政策建议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采取措施引导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首先,对影子银行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方式,以避免扼杀影子银行特有的创新力。建议将其分为关注—监测—监管三个层面,结合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形成中央—地方分工协作的、立体交叉的影子银行管理体系。具体地,可健全对影子银行体系金融统计监测,使中央银行能够监测更广义的信用;建立有效的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风险防火墙制度,降低影子银行风险的溢出效应。

其次,要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稳定的责任和工具,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监管;着重减少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现象,防范银行的监管套利风险等。

再次,通过推进影子银行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进综合经营,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强涉及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形成更加竞争、多元、开放的金融体系。

(本文为中英财经对话框架下《金融市场发展与利率市场化》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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