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研讨会提交的论文的题目是《社会宪政:宪政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我认为华炳啸老师提出的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是一个非常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这一理论从宪政的视角来理解社会主义,强调宪政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和公民社会的本位性地位,既丰富了宪政理论又丰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重大的。同时,我也认为宪政社会主义的宪政应当是双重的,既包括国家宪政又包括社会宪政。我重点把社会宪政的理论问题做一简单阐述。
之所以选择“社会宪政”这样一个题目,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就是我对中国宪政转型路径的一个判断。我注意到刚才秋风老师讲的三院制以及其他老师讲的三十年改革时间表等等观点,其背后隐含着对对我国宪政转型路径的一种认识,就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就我个人而言,我对这种改革路径是比较悲观的,我认为难度非常之大。这跟中国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有关。高全喜老师认为我国当前处于早期现代。我基本上同意这个说法,但我认为更准确说我们现在处于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并存的历史时期,但主导是前现代。在包括经济和军事的器物层面上,我们已经现代化了,在娱乐生活方面甚至已经后现代了,但在思想领域、政治领域,我认为我们处在前现代的阶段,甚至某种意义上带有中世纪的色彩。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中国的宪政建设既靠自上而下的推动,又靠自下而上的争取,但主导力量是自下而上的争取。有人刚才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说明自上而下推动的可能性。实际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有着很大的差异,一是意识形态的障碍问题。孙中山先生主张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最后要宪政的,在意识形态上没有阻碍。我们似乎在意识形态上阻碍很大。二是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我们的既得利益集团势力越来越强大,如果谁要自上而下推动一场政治体制改革,阻力是非常大的,甚至会出现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的情况。所以我觉得和平理性的自下而上推动恐怕是我国宪政转型的主导力量。
我认为,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中国宪政转型的解释样本,就是自下而上的推动加上体制内的开明派的妥协,再加上国际社会的健康力量,共同推动我国宪政的建设。我判断中国未来的宪政转型就是三合一,但主导力量是社会,所以这几年来我一直在做社会组织公法问题的研究,这是我思考社会宪政问题的一个背景。
第二背景是我多年对民间组织问题的实证调研。在调研过程中我发现,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发展存在两重困境:一重是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微观制度管控较为严厉。再一重就是我国公民社会组织自身运行的不规范。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学者研究非常多,但是对民间组织内部的问题涉及得很少。我想现在如果把公共权力还于公民社会组织,能不能规范运作,我都持一种怀疑的态度。公民社会组织内部运行不规范问题也是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思考的结果就是公民社会组织也应当按照宪政民主的原则运行,我称之为社会宪政。凡是有公权力存在的地方都应当有宪政,不光是在国家组织层面,社会组织层面同样如此。公民社会组织是享有和行使社会公权力的组织,应当实行社会宪政。这是我的一个核心观点。
什么是社会宪政呢?社会宪政就是社会组织层面的宪政,就是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的宪政,就是强调社会组织自治的宪政,就是不同于新宪政论的制约国家权力的新型宪政,是社会组织内部的宪政。我在论文中分别从社会学基础、价值论基础、人性论基础和政治学基础四个方面论证了社会宪政的理论基础。在此我只强调一点,即社会宪政的人性论基础。就向国家宪政一样,社会宪政也是根源于人性。人性是善恶并存的,孟子讲的仁义礼智“四端”是存在的,但是人的自私、贪婪、妒忌、仇恨也是人所固有的。这是一个经验问题,无需过多论证。人性具有普遍性,东方人、西方人都是如此,现在如此,将来如此,恐怕永远如此。所以说无论是谁当权,公权力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国家组织层面如此,民间组织也是如此。如果我们强调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或者社会至上的或者以公民社会为本位的宪政的话,这种宪政就是双重的,一重是国家层面的宪政,一重社会组织层面的宪政,我叫做复合宪政或者二元宪政。
我在论文中还阐述了社会宪政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民主化制度、社会公权力的分权制衡制度、社会公权力保障人权制度。关于这部分内容,我在论文中已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最后,我想指出的是,我国当前的宪政建设面临双重任务,一重就是在国家组织层面的国家宪政,一重是在公民社会组织层面的社会宪政。我觉得我国宪政转型的未来可能路径是自下而上争取和自上而下推动的结合,但主导力量是自下而上的。乌坎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解释样本,非常值得学界去研究。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