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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税负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表明,建立科学的财税体制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

稳定税负,首先要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稳定地位。即一方面,稳定税负意味着今后的税制改革不应做可能导致税负过度上升的改革措施。这不仅是为了进一步减轻而不是提高企业及个人的负担,而且反映了财税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性问题。因此,不大幅度增税应是稳定税负的不言自明的道理。但是,另一方面,稳定税负也意味着今后的税制改革也不可能大幅度的降低财政税收收入。近年来,随着财政税收收入的增长率逐步降低,财政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有明显的下降趋势。2012年,财政收入增长率为12.8%,税收收入增长率为12.1%,均低于过去20%以上的增长率。2013年,财政税收收入增长率仍然处于低位,前3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增长率分别为6.9%、8.1%、11.2%,虽然逐步回升,但还明显低于2012年。显然,要保持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就必须稳定财政税收收入增长率。事实上,稳定税负既是宏观上保障财政资金在重点领域的支出,特别是发挥财政在稳增长、调结构中的着重要作用;而且财政资金稳定增长也是保障民生资金的政府投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经济基础。

稳定税负,就是在基本保证税负总体变化不剧烈的情况下,对税收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一方面,应该精细化研究结构性减税。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结构性减税”,结构性减税成为财税改革的“热点”。虽然四年来财政税收收入增长率有所减缓,但社会各界对减税效果仍存质疑。结构性减税重在“结构”上琢磨。而结构性减税最终则着眼于减税,在于一个“减”字,这点应该是没有异议的。结构性减税是一个趋势和方向,要精准到多少数额,目前还缺乏必要的数字支撑。这不仅反映当前的税收管理不精致,也反映税收在预算过程中存在不稳定性,导致减税数额很难预测。结构性减税从理论上应该是在税收增长过程中减少了税收增量,目前很难说出到底税收能减多少,到底哪项措施会减少多少税收,还需要算细账。税收减少并非越多越好,减税即要考虑到经济和产业的扶持,同时也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减税政策对税收增长是一个制约,在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经济增长形势严峻,经济增速走低的形势下,必须综合考虑税收减少的影响。同时,结构性减税不应是扶持产业发展或中小企业的临时性举措,而应该成为一项基本和长期的财政政策。应该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为中小企业减负的长期政策。另一方面,稳定税负又要坚持税制改革,调整税收结构,适当增减税种。对于房产税、资源税、环境税等改革备受社会关注,但推进缓慢。房产税事关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进展缓慢;资源税、环境税不仅事关当前老百姓日常的生活,而且将对中国子子孙孙产生重大、甚至不可逆的影响,但在方方面面的利益、困难面前,这些税种的完善和推出困难重重。

稳定税负,又要通过明确财权和事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财权和事权的统一是财政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点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上困难重重。从而造成目前中央和地方难以完全各司其职。如果不能很好地明确财权和事权,就不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不仅不可能达到稳定税负的目的,而且还会等来更大的社会问题。如果中央财政比例很低,中央的集中度就没有财力的保证,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国防、外交、全国性的工程等就不能正常进行。但反之,中央财政集中过多,地方财政困难可能造成更大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为分水岭,中国进入了中央和地方财政非对称、不平衡发展的阶段。在近10多年,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从40%上升到50%以上。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支出占比60%持续攀升到80%。当然,整体财政收支通过中央再分配得以平衡,但毫无疑问造成了地方在逐步提高的刚性支出背景下具有持续“开源”的内在冲动。信贷和土地成为地方为自己筹资的两大最主要模式。地方融资平台与土地财政成为这一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当前必须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特别从财税体制上讲就是要完善税制。实际上,营改增不仅是两个税种的归并,而且也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建立新的地方税体系,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收入格局的重新划分,是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先声。由于营业税是地方政府掌握的几乎唯一的主体税种,其收入大致占地方政府税收的一半以上。一旦营改增全面推开,营业税将不复存在。这样,无论是地方主体税种还是地方财政收支都将由此面临极大冲击。因此,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财政税制体系将是下一步完善中国税制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从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看,房产税、资源税应该纳入地方税。如果加上未来推出的环境税、财产税等地方税种,将成为未来比较完整的地方税制体系。从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看,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应该在法律层面根本解决。地方政府债券应该成为地方政府支出的必要补充。明确地方的财权和事权,才能发挥好地方的积极性。

中国既地大物博,各地又千差万别。地方财政税制体系的完善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难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财税体制改革也是政府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稳定税负,可以保证中央政府的功能和作用;明确地方财权和事权,就可以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保证政命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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