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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纲: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宪法实施的最大问题,是要健全违宪责任和追究程序,确立依宪执政新理念。我们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没有法律责任,这是很要命的。违宪追究什么责任,怎么处置,没有。预算要调整,要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没有通过人大,自己就定了,你有什么办法?违宪严重的,党纪、政纪处分,大量的一般性违宪没有处理。违宪是最大的违法,但没有法律责任,只靠觉悟、靠感召、靠号召、靠引导,怎么能行?谁有资格违宪呢?一般老百姓不构成违宪主体,违宪主体只能是党政机关、公权机关。所以,追究违宪责任,是很难的事情。

宪政这种社会关系,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没有,是近代社会出现了政党、选举、议会等民主事实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用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把这种关系确定下来,这就是宪政法律关系。现在有资本主义国家宪政,也有社会主义国家宪政。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是在生产力落后、民主化程度不高的落后国家先建立起来,因而这种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法律关系也不发达,不完善,甚至有宪法无宪政。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提出“宪政社会主义”这个命题,意义重大,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性问题。邓小平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那么“特色”具体而言有哪些规定性和清晰的目标?是不是可以说,在经济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政治上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在社会上发展社会主义公民自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这正是宪政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主张。提出中国宪政社会主义,不是要取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宪政社会主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丰富发展,是对历史新时期的新变化以及人民的新期待的理论回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既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也有中国特色的宪政民主,还有中国特色的公民自治。

关于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或者是国家宪政制度与民主选举的关系问题,是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现在提出用党内民主来引领人民民主,这是一个关键环节。共产党由人民中的先进分子组成,全国有8000万党员,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党内民主应当比国家民主更先进,因为这些人更有觉悟、更有先进性。但从制度上看,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包括选举制度,优于党内民主。党和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但在党政机关内,书记和政府首长实际上有最后的决断权,因为他们是第一负责人,要负主要责任。在党政体制内,讨论问题是民主,首长拍板是集中。“一把手”权力集中的问题至今仍然很突出。但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讨论问题是民主,表决是集中,主任只是一票。党内民主制度与国家民主制度怎么衔接,党内民主怎么引领人民民主,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宪政社会主义关于“一党依宪科学执政、多党依宪民主参政”以及通过治权竞争来实现“权为民所赋”的观点,值得深入研究。

今年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年,孙中山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把宪政思想引到中国,开启了中国民智。他组织了多次起义都失败了,针对国民党派系林立、一团散沙,他提出整党和“以党治国”。到蒋介石时期,更是党国不分。所以,1941年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专门有一节写的是“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他指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的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在纪念辛亥革命之时,也要总结历史经验,在发展民主政治方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提出,社会主义即是以公民社会为主义,主张国家向公民社会逐步放权,培育社会权力。我比较赞成公民社会这个提法,认为这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首先,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上个世纪80年代,地方立法主要是恢复民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那时候拨乱反正,百废待兴,结束极左路线造成的无序状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秩序管理,是人心所向。到90年代,地方立法主要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立法。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轨而来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和部门利益的驱动,把市场经济搞成了审批市场经济、权力市场经济。后来我们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加以规范,并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后集中进行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尽量把扭曲的市场经济端正过来。进入本世纪后,强调加强社会立法。社会立法解决什么问题?就是解决基本民生问题,解决社会建设包括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安全建设、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公民权利保障以及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等问题。通过社会立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以,我觉得公民社会是一个发展方向。提出建设公民社会,那么我们现在是一个什么社会?我们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权力本位社会、官本位社会,而公民社会是一个权利本位社会。由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是社会的进步。要求社会财富平等不现实,也没法平等,但是在政治权利、教育权利、卫生健康权利及其他社会权利方面,应该是平等的。公民社会就是要把官本位的权力社会转向老百姓的权利社会,以老百姓的权利为本,我觉得这是一个方向。社会立法之后,将迎来民主政治方面的立法。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第二,现在的社会条件正在发生有利于建立公民社会的变化。比如,三大差别正在逐步的缩小。现在有些地方城里人要到农村和当年农村人到城里一样难,要当一个村民不容易。前几年,来上访的有要求承认他的村民权,当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打破头到城里当工人,现在他要回去当村民,因为郊区农民每年分红,比他挣的工资多,他要回村参加村委会选举,村里不要,他来上访。

第三,还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也为建立公民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和救济权利。

第四,建立公民社会要大力发展社会自治。我们在计划经济下也提过基层自治,当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村民自治,二是市民自治,三是企业自治。企业自治在非公有制企业没有什么可发展的。现在农村的村民自治搞的红红火火。农村是咱们国家生产力最落后的地方,现在搞最先进的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直接选举,这是非常生动的民主实践。让农民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没兴趣,但是让他选村委会主任,80%的人都要返乡回村,即便是千里迢迢也要赶回去,因为村委会主任是村里的当家人,选一个好带头人,对他今后的生活发展有好处,他一定要参选。我想民主的发展,与教育程度、文化素养的联系,可能不是很大,而与他的经济利益关系很密切。市民自治这一块目前还不行。现在出现了新的苗头,就是物业管理。陕西搞物业管理条例跟组织法一样,先用很大篇幅规定业主的权利和业委会的产生,然后才规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过去没人愿当业委会成员,费力不讨好,现在开始有了竞争,因为有些小区维修基金上亿元,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当然也要受主管部门的节制。有些人当老板也没管过这么多钱,所以他千方百计想当,就拉选票。从过去业余为大伙服务,变成了专职管,还有报酬。小区业主关心自己的利益,进而开始重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实际是管家和东家的关系,过去管家说了算,东家说了不算,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城市物业小区的公共物业和大家的共同利益事项,由全体业主说了算,大伙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替大家管事,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这些都要遵循公平、公开、信用原则。如果选人不当,吃苦头的是自己,共同的利益关系把大家联系起来。所以,公民精神的培养,是在一次次苦头和甜头中慢慢成熟起来的。老百姓的衣食住行不解决,你叫他关心国家,他没有兴趣,他也没有那么大的激情,除非是有些公共知识分子和有更高觉悟的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人民安居乐业,衣食住行无忧,权利有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有了好的基础和条件。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共产党,只有共产党切实做到依宪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才能真正实现共产党长期执政,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制度,完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本文根据作者2011年6月在中央编译局和陕西省人大共同主办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法治国家建设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作者略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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