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将其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协商民主”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长郑万通。
记者: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郑万通:十八大报告首次确认“协商民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协商民主的确立,是对毛泽东协商建国思想与实践的继承和发展。十八大报告以可观的篇幅论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的架构、协商民主的内容和目的、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人民政协实施协商民主的多种形式等重大问题,是迄今为止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最全面、最系统的概括和论证。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胆探索和丰硕成果,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里程碑意义,彰显了中共中央顺应党心、民心,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决心和信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必将有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有助于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有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郑万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顺应世界民主潮流的明智选择。团结与民主是人类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两大不可或缺的要素。民主已成为当代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一些国家在推进民主的过程中,往往致力于彰显民主的价值和意义,忽略了民主对团结的需求,造成推进民主进程中的团结危机,照搬西方民主导致社会动乱和民族分裂的悲剧时有发生。资本主义国家有识之士有关协商民主的探讨和实验,也揭示了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民主的固有弊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创造性地结合,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权力的同时,运用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追求和谐相处,经过充分的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
郑万通: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协商民主形式,更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人民政协精英汇聚、智力密集,具有人才优势;它由34个界别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巨大包容性。到目前为止,人民政协已建立和完善了全国、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政协的五级组织体系。
人民政协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或者说最稳妥的协商民主制度,理应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也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基干制度。强化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不会导致而只会有利于抵制西方两院制、多党制等政治模式的影响。
郑万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课题。要努力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不断使之更加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从本意上讲是相对于选举民主(或称票决民主)而言的。因此,要下工夫加强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基本民主形式及其关系的研究。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好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把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建设好、发挥好。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明晰其结构很重要。如何划分全国的、地方的、基层的民主协商,如何协调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的民主协商,如何明确上述各种协商的主体即谁与谁协商、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成效以及各种民主协商成果的集成运用等都有待通过制度加以认定和规范。如何进一步完善以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对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法理依据的研究;如何进一步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与党委、人大、政府办文办事规则协调衔接,切实把政协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提高政协协商的实效性;如何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突出特点,避免重叠,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学习贯彻十八大报告精神的过程中不断研究并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