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主流金融学范式下,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研究一直存在着明显的“空白地带”,很多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远未得到明确回答。特别是,政府作用的外生性设定以及市场效率最大化的前置性价值判断基础,最终导致了如下“教科书式”的经典教条:政府作用最小化的经济就是最好的经济。长期以来,这种关于政府因素的外生性假定,不仅造成了理论上不计其数的混淆与混乱,同时也引发了理解各种现实问题的困惑。但实际上,在现实的经济世界中,无论是政府作用的外生性设定,还是市场效率最大化的价值判断,长期以来均缺乏有力的经验支持。
事实上,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认定方面,只需对主流经济学所倚重的方法论基础稍加反思便不难发现,对政府因素的“外生化处理”本质上源于孤立和静态的“二元”方法论思想。这种方法论不仅前提性地排除了政府和市场之间可能的兼容性关系,而且忽略了对经济发展动态进程和机制的各种现实考虑。在实践中,政府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二者之间究竟是替代还是互补的关系,以及替代或互补的程度如何,既取决于手段本身的特征,也取决于作用对象的范围和性质。因此,正确理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需要在内生化政府因素的基础上,重建真正具有兼容性的动态比较优势理论。这意味着,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相对效率是因时、因地和因对象而变的,因而必须在一个动态优化的路径中去审视和确定二者之间的有效边界。
除上述一般性的理论基础问题之外,我们在考察金融体系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时,还必须考虑到金融体系的一些特殊性,如巨大的外部性效应、溢出效应、传染效应和自我实现机制等。这些特殊性使得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介入程度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一般市场条件下的政府介入。特别是对于中国这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国家而言,在金融深化和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4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尝试通过引入“国家禀赋”概念,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内生性关系动态地“嵌入”到一组更为广泛的制度约束之中,并纳入对经济发展动态进程和机制的考虑,从而系统重建关于政府与市场“有效边界”的兼容性理论。这一理论将有助于破解当前主流经济学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实践难题。
二、金融运行中的政府介入:为什么重要?
与一般商品市场相比,政府在金融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具有特殊重要作用,有时候甚至扮演着关键角色。在政府与市场“兼容”的早期理论中,麦金农(1993)的“金融控制论”和赫尔曼等(1998)的“金融约束论”均明确强调了适度政府介入在经济转型和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而青木昌彦等(1996)的“市场增进论”则将政府视为经济过程的一个内在参与者,而不仅仅只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一个外部机构。张杰(2005,2007,2012)在多篇论文中强调了政府介入在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性,并在内生化政府因素方面进行了许多颇具启发的探索和尝试。
从理论基础来看,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基本事实:一是金融体系所具有的巨大外部性效应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具备(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这使得政府的介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二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复杂性和网络关联性使其内涵的扭曲和失败比其他产品市场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单靠金融市场的自我调节和矫正机制很难阻止这些蔓延的扭曲和失败——这一点已经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得以清楚展示。
对于金融体系的外部性效应而言,高效而稳定的金融体系可以通过价格发现、风险配置和公司治理等一系列功能的发挥,促进资源流动、配置和组合的效率。因此,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和稳定性不仅影响每一个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和融资能力,而且广泛地影响到每一个企业的交易费用和边际资本回报。这些都意味着,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和稳定性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商品,具有巨大的外部性,并会通过溢出效应影响实体经济。从微观层面上看,无监管和无约束的金融活动可能造成微观基础信息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扭曲以及市场定价机制的失效,从而破坏金融市场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前提和基础。从宏观层面上看,高效而稳定的金融体系依赖于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制度性框架,即便是按照“标准的”经济学理论,这些公共产品也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政府部门来提供。因此,在已经探测到的金融市场无效或低效率的领域,政府应当毫不避讳地承担起矫正市场扭曲的主要责任,因为对于可能引发大规模负外部性的金融体系而言,维护高效而稳定的市场条件本身就意味着履行提供公共品的标准政府职能。
对于金融体系的市场失败而言,反复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显示,无约束的市场力量如何最终走向了效率与稳定的反面。在本轮危机之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活动,最终由市场力量全面取而代之。这一政策处方来自“无监管的市场更优越”这一价值信仰,其理论基础是“有效市场假说”。根据这一假说的激进版本,由市场进行的自发调节和收入分配被视为具有“不言自明”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市场是公民社会本能的、自律的产物,而政府则是外在的、强制的“入侵者”。新自由主义理论的窘境在于,它既无法确保长期的经济和金融稳定,同时也无法在危机发生后依靠市场的自我修复机制来控制风险、重塑信心、再造资产负债表和重启经济增长。这一切只能通过国家力量和政府机构来完成。例如,政府在本轮金融危机的三大主要领域内均扮演了主角:在关键时期充当金融体系的“救生筏”,使其免于崩溃;向实体经济提供直接刺激,弥补私人需求的骤然下降;设计全国性和全球性的监管机制,避免类似的危机事件重蹈覆辙。事实上,对于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和危机事件,相对于强有力的政府介入,目前还没有任何其它可替代的私人金融市场解决方案。特别是,在金融极不稳定时期,政府需要对面临崩溃的私人信贷市场进行干预,甚至直接参与私人信贷市场的运作,比如对关键银行的注资等。这些政策力图使私人信贷市场在自身无力维系时能够借助外力度过难关,确保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之间的链条不至于在关键时期出现大规模断裂,从而维护金融和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行。
总体而言,金融体系所具有的特殊外部性效应,以及由无约束市场所引发的各种扭曲和市场失败充分表明,主流经济学框架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需要重新得到检视,特别是,必须认识到缺乏良好约束的市场可能面临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当然,承认政府在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行中的内生性作用和重要地位,并不是要替代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而是要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合理确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有效边界,以确保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长期效率和稳定。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政府与市场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上发挥作用,且符合比较优势原则。从这个意义上看,那种通常的担忧——即关于“政府是否比市场更加聪明”的质疑与诘难——在根本上是不存在的,因为这种担忧前置性地假定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对立和替代性关系,同时忽略了二者之间存在协调和互补关系的可能,而后者恰恰是我们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简要言之,在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在特定范围和领域适时、适度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当金融体系的发育存在严重的束缚和扭曲时,寄希望于市场本身的自我修复和完善来解决问题,就算并非完全不可能,也注定会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并且伴随着高得无法接受的过渡成本。因此,讨论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核心症结不在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的问题,而在于政府以何种方式介入、在何种程度上介入以及如何确保介入后的行为有效性问题。
历史经验表明,一种理论或者政策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取决于该理论或政策能否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规律和基于本国特征的“国家禀赋”之间建立起有效连接,从而解决从理论到实践的逻辑过渡问题。所谓“国家禀赋”,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资源禀赋,同时也包括与金融体系运行密切相关的社会环境、文化特质和政治制度框架等(陈雨露、马勇,2008)。这些因素不仅影响着特定历史条件下一国金融体系的实际选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长期经济进程中一国金融体系的基本发展方向。金融发展一般规律和国家特定禀赋的良好结合,是从理论的有效性到实践的有效性的关键连接点。
根据上述基本思想,在确定政府与市场有效边界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制度选择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基本规律,又要结合特定国家在经济基础、政治结构、文化特质和制度框架等方面的具体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效率性和稳定性相统一的金融制度框架。为便于说明,不失一般性,假设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体系将先后经历以下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A、B、C,每个阶段所对应的最优政府介入程度分别标记为:和。在上述三个阶段中,A为欠发达阶段,经济发展程度最低,金融体系也最为原始;B为新兴市场阶段,经济处于中等发达阶段,金融体系有所发展,但仍不完善;C为经济发达阶段,市场机制成熟健全,金融体系的发育充分完善。
显而易见,在A阶段,由于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和稳定性也欠佳,因而在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市场缺位和市场失灵现象,此时就需要较多的政府介入来培育市场、弥补市场空白和提高资源配置的综合效率,因此,在这一阶段,较大规模的政府直接介入是非常必要的;到了B阶段,由于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因而市场化的调节方式已经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发挥基础性作用,但由于金融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制度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仍然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介入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纠正各种潜在的市场扭曲,从而形成在市场机制弱化的地方强化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缺位的地方增加政府供给的综合资源配置模式;当经济发展到C阶段以后,由于市场经济和金融体系都已发育成熟,相关的制度机制也比较完善,因而市场机制已经可以在大部分领域高效率地配置资源,此时,政府只需要适度介入某些市场机制“天然失灵”的领域(如存在显著正外部性效应的领域),并主要立足于完善制度设计和提供有效监管等方式来辅助和强化市场机制,从而维护市场机制的高效和稳定运行。
很明显,在上述A、B、C三个经济发展阶段,随着市场化机制的成熟和不断完善,政府介入的程度将逐渐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介入的方式也将逐渐从更多的直接干预转向主要以间接调控为主。更进一步地,如果我们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视为一个持续的变迁过程,那么,在市场经济从初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的过程中,即在的过程中,存在若干个与之相适应的最优政府介入程度:,且满足趋势性条件:。简言之,与经济发展的连续谱相对应,存在如下形式的时变最优化政府干预集:
满足:
上述政府介入程度随着经济发展的时间进程而趋于下降的结论很容易在现实中得到佐证。如表1所示,在20世纪金融自由化浪潮的黄金30年里(70-90年代),全球主要代表性国家银行体系中的政府资产占比都有明显下降,而这种情况几乎在所有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文化制度背景的国家里发生,因而可以视为某种具有共性的一般规律。
当然,需要同时指出的是,上述随着市场化进程而渐进下降的政府介入程度是作为一种长期趋势性的刻画出现的。在实践中,当经济遭遇突发性的内外部冲击而导致市场机制出现大规模的临时性“断裂”时(如发生经济和金融危机),政府因素就需要及时地重新介入,以弥补市场因素急剧下降所造成的市场力量不足。突发性冲击过后,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恢复,最优化的政府介入轨迹又将重新回归长期趋势(如图1所示)。
应该指出,作为经济持续变迁过程中“政府-市场”关系演进轨迹的一般性刻画,图1所展示的动态路径涵盖了从高度政府介入到政府介入弱化的全过程(包括中途因突发性冲击而产生的“中断”)。但在现实中,并非所有国家都会经历上述全部过程,尤其是对于图中的各个关键临界点(如、、等)而言,不同国家之间往往存在显著差异。换言之,如果说在经济持续变迁的过程中,随着市场化因素的有效增加,政府介入的程度将逐渐下降——这一点可以被视为一般规律的话,那么,最终决定各个特定国家最优化“政府-市场”演进轨迹的则是该国自身的“国家禀赋”,后者普遍地与一国的经济基础、政治结构、文化环境和制度因素相关联。
首先,从经济基础来看,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设施和市场网络越完善,市场信息传递和处理的效率就会越高,市场合约缔结的可能性和便利性程度也会显著提升,此时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空间就会越大,其相应的最优化政府介入程度也就越低。这一结论在La Porta等(2002)的研究中部分地得到了证实,他们对全球92个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和经济金融体系越发达的国家,其银行体系中政府所占的份额越低,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干预也相对更少。
其次,从政治制度框架和结构的影响来看,通常情况下,个人主义和民主决策制度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倾向于更多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在集体主义和集中决策制度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则有着相对更多的政府介入。从现实情况来看,在大部分情况下,纵向结构中政府至高无上的权威和人格化交易习俗下市场基础及其力量的薄弱,都会使政府不可避免地更多参与经济活动和金融发展,从而成为金融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关键变量(李义奇,2005)。马勇(2012)基于78个主要国家的实证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
第三,从文化传统和惯例的影响来看,在崇尚自由、海洋文化(外向型)和注重实现个体价值的社会文化环境中,通过市场方式组织和分配资源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反之,在崇尚权威、大陆文化(内敛型)和追求集体价值的社会文化环境中,通过政府来组织和分配相关资源在很多领域都具有成本和效率方面的比较优势。对此,张杰(2012)也明确指出,制度边界的调整因文化渊源的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每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都拥有自己独特的“均衡边界”,从而形成不同比例结构的“政府-市场”边界组合。
最后,从其它制度性因素的影响来看,一般而言,在制度发育比较完善(如产权制度明晰、司法制度公正高效)的国家或经济体中,由于市场主体各方的权益更容易通过市场化契约的方式予以保证,因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较高,相应地市场因素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就越大。这一点也是“法与金融”理论的核心命题之一。例如,LLSV(1997,1998)和Levine(2000)等的研究均表明,普通法系国家在保护投资者(法律及其执行的实效性)方面表现得更为有效,因而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市场保护较弱,通常需要相对更多的政府介入。
除上述“国家禀赋”因素对最优化“政府-市场”边界的影响外,在制度持续变迁的过程中,一个国家在确定每一阶段的“政府-市场”边界时,还必然会受到前一阶段业已形成的“政府-市场”边界的直接影响,从而形成“政府-市场”关系演进过程中的“路径依赖”特征。从目前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的改革经验来看,在转型过程中,如果“政府-市场”边界的调整遵循渐进式路径,同时增量改革的引入又充分考虑到了本国的“国家禀赋”特征,那么,这样的改革模式通常都比较成功,典型的案例如中国。反之,如果一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市场”的边界调整采用了“激进式”模式,同时增量改革的引入又脱离了本国的“国家禀赋”特征,那么,这样的改革基本上都失败了,典型的案例包括俄罗斯(前苏联)、东欧和拉美一些国家。中国、俄罗斯(前苏联)、东欧和拉美国家在转型过程中的“政府-市场”边界调整路径可由图2直观表示。
总体而言,在效率和稳定的综合平衡视角之下,政府与市场之间不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选择,而是存在一个动态优化组合。对于特定国家而言,在“政府-市场”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国家禀赋”要素成为其中的关键变量。这意味着,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既要遵循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立足本国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对此,张杰(2005)也认为,不同的制度有效组合集设定了不同的市场经济类型,在一种制度有效组合集中被证明有效的制度安排与市场组合不一定在另一种制度有效组合集中同样有效,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来构建各自的经济制度。此外,与经济发展的持续动态进程相适应,最优的政府与市场边界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二者合理边界的确定需要动态地考虑变化着的经济状态。
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与“政府-市场”关系调整:面临双重任务
此轮危机可以被视为一个时代的顶峰——在这个时代,对市场力量的强烈崇拜指导经济理论和政策思维,新自由主义思潮成为一种精神信仰。然而,新自由主义所开辟的自由化道路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成为保证繁荣稳定的最终解决方案,市场机制所内在的种种缺陷在经历了短暂的乔装打扮和潜伏之后,再一次卷土重来。如果说此轮危机揭示了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领域奉行政府干预最小化原则的失败,那么,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而言,在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时,面临的问题却是双重的:一方面需要在某些领域强化和增加有效的政府干预,另一方面则需要从过度干预和不当干预的领域逐步退出。正如Noland & Pack(2003)所指出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可能做得过少,或干预得太多,而引致更多的扭曲和无效——即便在东亚也是如此。从需要加强的领域来看,除持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之外,在市场化进程的初期,由于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和资金双重匮乏,金融机构缺乏进行创新型试验的能力、途径和积极性,金融市场的边界无法实现有效扩展,最终造成金融供给的严重不足(Hulme& Mosley,1996)。此时,政府作为公共品生产者介入并承担相应的前期成本就具有合理性。尤其是考虑到这些前期投入可能带来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效应后,通过提供信息、技术和资本支持来促进私人金融机构(市场)的发育和金融服务边界的扩展,从长期来看完全符合政府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函数。事实上,在有效的私人供给形成之前,大规模的政府退出所导致的金融服务边界的急速收缩,反而可能进一步摧毁私人金融孕育和成长的基础。因此,当私人金融的发展无法对政府金融退出所留下的市场份额进行有效的替代时,政府的行为边界就不应该过度收缩,尤其是在私人金融市场的发育严重受限的情况下,政府对金融机构(市场)的介入就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张杰和谢晓雪(2008)在研究了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后也指出,“政府参与市场形成实际上是改革逻辑的一种内生需要,由此也决定了政府因素在弥补市场不足和增进市场功能的正向作用”。在实践中,为有效解决市场化进程初期资本匮乏和金融市场边界无法自动扩展的问题,政府参与市场培育的可行方案是:政府在那些可形成自由市场竞争的领域的退出速率与私人金融资本的跟进速率保持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协调。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功能扩展既可以通过继续扩大金融服务边界实现,也可以通过扶植私人金融的发展来实现。
此外,作为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基本教训之一,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管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仍然是最富有挑战性的领域之一。一方面,金融监管必须确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充当“储蓄——投资”之间的转换中介,同时避免金融体系自身成为系统性不稳定的来源。这就要求审慎监管不能仅仅局限于确保单个金融机构满足各项监管标准,而应进一步防范金融体系的整体行为所可能诱发的系统性风险。作为此轮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该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同时确保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机制符合长期激励原则。金融监管之所以必须考虑金融机构和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对个人冒险主义行为的影响,是因为系统性金融稳定本身就属于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的供给保障应该永远优先于个体利润最大化的私人诉求。另一方面,为确保金融发展服务于实体经济而不是脱离实体经济“独自起飞”,金融监管必须在鼓励有效创新和防范过度创新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通常情况下,如果金融创新已经变成了投机者竞相追逐高额回报的工具,同时政府又无力对这些创新进行及时和有效的监管,那么,金融创新就走到了它的最后边界。
除上述需要加强的领域之外,在讨论政府介入问题时,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从现有的各种扭曲性干预中退出。一般而言,凡是在市场机制本身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就没有必要直接介入,这是合理确定“政府-市场”边界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这一点对于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体)而言尤其重要。退出扭曲干预的核心问题在于,必须明白政府力量并非无所不能和处处有效。从经济和金融运行的客观规律来看,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普遍涉及到各种专属性知识、信息和技能的运用,这些通常都不是政府部门所擅长的专业领域,因而政府必须尽量减少对企业信贷和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微观干预,并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运转的微观领域及时退出;另一方面,在宏观上,政府相关金融政策和监管法规的制定必须在金融体系的效率性与稳定性之间维持一种合理的平衡——适度的金融监管和对改革节奏的控制虽有利于更为稳定和平滑的渐进式转型过程,但如果长期的过度管制最终演变成了“金融压抑”,则无疑会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带来严重损害——正如麦金农(1988)和肖(1989)的“金融发展理论”所阐明的那样。此外,在政府退出策略的选择上,中国的经验表明,政府在经济和金融领域所采取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渐进式稳步退出策略,是确保经济和金融成功实现市场化转型的重要基础。林毅夫(2011)的研究也表明,这种务实、渐进的政府退出模式同时也是越南、毛里求斯和其它转型成功的经济体所普遍采取的策略。
在增加有效政府干预和减少无效政府干预的过程中,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对政府行为的制度性约束必须同步加强,以防止各种潜在的“政府失灵”。拉美和东南亚国家的经验表明,当政府不受法律和制度制约时,官员常常为创造新的职位或进行“寻租”而扩张权利边界(Stigler,1971;Buchanan,1987)。在这一过程中,职位和权利在部门间被频繁地简单加以复制,不同部门为了同样的权利而竞争,这些活动不仅耗费了大量资源,而且势必引发对“权力租”的争夺——所有这些,不仅大大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会扰乱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很明显,在基于效率和稳定的“政府-市场”框架下,为“寻租”而进行的政府边界扩张是一种典型的“无效扩张”。所有这些,实际上最后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即正如市场机制的良好运作离不开一定的制度基础一样,有效的政府介入同样离不开一个规范的制度性框架的约束。从实践要求来看,良好的制度性框架通常包括透明度要求、激励约束机制和政府自身的治理等方面。这些制度性约束旨在通过缩小“寻租”空间、增大“寻租”成本和加强对政府责任的监督等方式,纠正各种潜在的“政府失灵”,确保政府行为在总体上符合市场(或社会)有效性的基本标准。
总体来看,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或转型经济体而言,由于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的普遍发育不足,因而在转型过程中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是不现实的;与此同时,转型过程还需要社会主体达成共识,并在市场进程中不断整合彼此的力量。上述两方面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介入。当然,既然是向市场经济转型,那么就必须承认市场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而政府则应该在弥补、促进和完善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有效增加转型过程中应对各种不确定性的能力,实现平稳转型。因此,对于面临“双重任务”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何在了解政府和市场相对比较优势的基础上采取“有进有退”的原则,是这些国家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五、结论性评价
从理论上看,政府和市场都是解决稀缺资源配置问题的特定制度安排,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决策模式的不同:前者主要是一种权威的、集中的决策模式,而后者则主要是一种大众的、分散的决策模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切资源配置的实现都是市场和政府互相结合的结果,而所有的结合都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美的政府之间的一种次优组合。
长期以来,主流经济学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一直是建立在“二元”方法论基础之上的,这使得持不同观点的双方长期在“二者必择其一”的艰难选择中痛苦挣扎。然而,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错误认识也恰恰正是源于这种孤立和静态的“二元”方法论思想。事实上,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进程来看,经济的长期发展以及伴随这一过程的制度变迁是一个连续的“变化谱”(林毅夫,2011),这意味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必须置于这个连续的“变化谱”中予以动态考虑。在实践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有效边界不仅随着经济发展的客观进程而持续变迁,而且也随不同国家和经济体的“国家禀赋”特征而呈现出显著差异。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最优化边界,需要将二者之间的内生性关系动态地“嵌入”到一组更为广泛的制度环境约束之中,并且纳入对经济发展动态进程和机制的考虑。
总体而言,不论是从时间维度(经济发展进程)来看,还是从空间维度(国家横截面)来看,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边界都不存在某个固定的均衡路径或是单一的静态最优解,而是存在多重均衡路径和多个可能的动态优化组合。在金融发展的实际进程中,只有坚持多元动态的方法论思想和实践路径,才能更好地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调整关系,从而达致最优的制度调整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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