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快速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公共性的结构转变,并为公共性创造了一个虚实交织的实践空间。这一空间吸引各种不同观点的人参与其中,就共同关心的公共议题和公共事务展开讨论和行动。由于其在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逐渐扮演了无所不在的角色,因此成为推动社会结构和行为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
互联网拓展了公共性的实践空间
公共性是一个历史性概念,虽然其涵义极其丰富,且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但公共性仍有被大家强调的基本内涵,即在国家权力之外,公民自由讨论公共议题,自愿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这种公共性实践,是在具有公开性、批判性和合法性特征的公共行动空间中展开的。阿伦特把人类活动区分为劳动、工作和行动三种形态,认为公共领域是由行动所塑造的,它以道德同构和政治平等为根本前提,以言语、劝服而非暴力为基本手段,表现为公共场合对话的公开性,其核心是公民的政治实践和政治参与。阿伦特强调,这种公共领域的实现,需要公共性借以呈现自身的无数视点和方面的同时在场。①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作为行动领域,是一个非个人的交往、信息和舆论领域,它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在公共领域中,人们在理性辩论的基础上就普遍利益达成共识,以实现对国家活动的民主控制。②而汤普森认为,公共性作为一个由行动和事件所建构的能见空间,是经由符号交换,在公共领域中以能见性的过程而呈现的。③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性与媒介有着密切联系。哈贝马斯肯定了印刷媒介对于公共领域的积极意义,但认为电子媒介阻碍了有距离的思考和批判性的讨论;互联网可能会肢解现有的公共领域,使富有意义的联系化为乌有。与哈贝马斯不同,汤普森强调互联网创造了一种新形态的公共性。这种新公共性是一个象征形式的对话空间,不局限于特定的时空地点,并具有结构开放和参与者不在场的特征,是一种协商式的中介公共性。
从技术角度来说,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自由、匿名、弹性、去中心、网络化的空间,这一技术空间为新的社会行动提供了物质基础。正如卡斯特所说,一旦经由人们的社会行动,将互联网的这种技术特性扩展渗透到整个社会,就会导致社会生产、经验、权力和文化过程的实质性转变。④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的快速扩张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公共性的结构转变。互联网塑造了一个不需要身体共同在场的虚拟公共空间,因而大大拓展了公共性的实践空间。
首先,互联网为公共性创造了一个虚实交织的实践空间。网络空间不仅是一个技术空间,而且是一个由共识、想象和兴趣凝聚而成的新社会空间。在这一社会空间中,各种传统的社会边界和社会机制正在发生转变。互联网通过对各种现实社会边界的不断消解和重建,创造了一个新的行动空间,吸引各种不同观点的人参与其中,就共同关心的公共议题和公共事务展开讨论和行动,这是一个比现实社会空间更加广阔、开放、自由、灵活、自洽的公共空间。
其次,互联网使信息获取和传播变得十分容易,并因此提升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意识,增加其政治和社会宽容度。哈贝马斯认为,政治信息的获取是公民行为产生的前提。网络媒介的兼容性、交互方式多样性等特点,使其汇集和传播的信息十分庞大和丰富,这有助于网络使用者扩展政治视野,增加政治知识,减少政治冷漠。而且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不同,互联网不仅使巨量信息的快速、廉价传播变得可能,并极大地方便了网络使用者的主动信息发布。这种主动发布十分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政治兴趣和政治效能感,提升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网络空间中多元政治信息的呈现、传播和交汇,各种不同观点的分享、争论、竞争和交锋,也有助于增强人们对不同意见、观点的容忍力与接纳力,培育公共性建设所需要的宽容精神。
最后,互联网具有强大的社交功能,网络互动的便捷、低成本、跨时空限制、匿名、开放、方便在线交流等特点,特别适于培植社会资本、扩张社会网络、发展集体认同、增进群组成员之间的信任。网络互动不仅有助于扩展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而且有助于地理上分离的人们,组成各种类型的在线社会团体,如兴趣小组、宗教团体等,并帮助团体成员展开有效的社会沟通、社会动员和社会支持。这种在线社会团体有助于促进团体成员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同时,网络互动建构的松散关系网络能够为人们提供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源,对于促进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也有积极的正向影响。
在网络空间中,公共性实践在多个维度和层次上得以呈现。其中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网络公共舆论。作为民意的一种综合反映,网络公共舆论常常是由某种公共利益或某个公共事件引发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件的情绪、意愿、信念、态度和意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一个最重要的社会舆论场,一种全新的舆论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在网络空间中,公共舆论获得了最直接的表达空间。通过在网络空间中议论时政、针贬时弊、评论政府,人们竭力监督公共权力、伸张公共道德、保护公民利益,充分体现了广大网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当前,微博、微信、博客、网络论坛、社交网络、即时通讯等,是形成和传播网络公共舆论的主要场所。那些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较高的公共事件和公共议题,如公民权利、公共权力、环境污染、官员腐败、贫富差距、社会公平、住房医疗等,容易引起网民的强烈、持续关注,从而引发公共舆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公共舆论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网民有可能因为对某一公共事件的共同意见和共同情感而凝聚在一起,形成规模庞大、边界模糊、聚散迅速的意见群体。⑤这种意见群体没有确切的规模和形态,也没有明确的边界,常常因为某一事件或议题而聚合,又随着这一事件和议题的解决或转移而消散,但却随时有可能因为一个新事件或新话题重新聚合。这种意见群体对公共事件的过程和结果往往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刘涌事件”、“SARS危机”,到后来的“周老虎事件”、“厦门PX事件”、“瓮安事件”等,我们都可以看到意见群体的身影。网络公共意见群体的兴起,明显地改变了传统的公共舆论结构,使普通网民在权力监督、真相揭露、社会动员、经验传递,以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网络政民互动。近年来,网络问政已经成为政府与民众互动、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围绕国计民生问题,在网络空间中与网民展开互动和交流,听取民意,接受网民监督,甚至广泛吸取网民对社会问题的意见。这不仅拉近了官民距离,而且增加了民众了解政府、反映民声、参政议政的机会,推动了政府决策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其中政务微博是近年来网络政民互动中最引人注目的形式。在政务微博中,政民互动越来越以民众为中心,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已经开始习惯于放下身段,贴近网民,以网民熟悉的语言与网民进行直接互动,这不仅有效地降低了政民交流的成本,减少了政民互动中的信息损耗,而且促进了政民双方的相互理解,增进了政民之间的情感互动,使政民互动更加真实、更加顺畅。
互联网给予了公众充分的话语自主权。借助网络这一公共话语平台,网民可以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和意见,并通过交流和协商形成一致的看法,从而凝聚成为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在这一过程中,那些具有敏锐和精准的判断力、能对信息进行深层解读的网络意见领袖,往往对信息汇集、信息快速扩散传播、网络意见群体的形成,起着一种引领作用。因此,在政民互动中,政府需要建立起与网络意见领袖的有效互动机制。只有处理好与网络意见领袖的关系,政府才能有效引导网络公共舆论,切实推动网络问政的良性发展,推动网络公共性实践在参与主体、互动模式、批评监督、参政议政方面,获得实质性的拓展。
网络公民行动。互联网的发展不仅方便了网民参与发贴、转贴、评论、互动等在线行动,而且使网民可以借助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网络金融工具方便地参与网络捐款等公益性、慈善性公民行动。可以说,互联网已经创造了一种新的公民行动方式,网民不仅能够在网络空间中通过言论表达公共性理念,而且能够通过具体的行动践行公共性理念。
网络空间是一个既连接又隔离的空间,它可以让网民在身体不在场的情况下参与社会行动。身体不在场是网络行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正是网络行动的这一特征,使人们通过网络互动建立一种陌生人之间的社会信任和社会共识成为可能。近年来,从“微博打拐”到“免费午餐”等网络公民行动,正是有效地利用了网络行动的这一特征,从而成功地动员了大量网民参与到网络公民行动之中。可喜的是,“免费午餐”行动不仅得到了广大网民的肯定和支持,甚至获得了国家层面的关注和肯定,并进一步引领了国家行为。在行动发起半年后,国务院决定每年拨款160多亿元,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现了公民行动中国家与社会的良好互动和合作。
互联网降低了公民进入公共空间的门槛,拓展了公共性的实践空间。在网络空间中,公民可以突破现实社会的时空限制,广泛参与公共讨论、充分表达自己的公共意见、超越在场限制参与公民行动。然而,互联网对公共性实践的效应是复杂的,因为网络使用者是能动的个体行动者,他们在与开放、自由、匿名、弹性、去中心的网络空间遭遇后会以不同方式进行网络表达,从而导致网络公共性实践呈现出复杂多元的面貌。网络空间在拓展公共性实践的同时,也在某些层面限制了公共性实践的充分展开。
首先,互联网虽然拓展了人们的信息交流和社会互动,但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联系常常呈现出一种“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同质性偏向。除了大量陌生人之间的浅层次交往外,互动和信任程度较高的网络交往,大都局限在那些兴趣相同、观点相似、利益一致的人群之间。网络空间中信息交流和社会互动的结果往往是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原有的意识和立场,仿佛与自己不同的意见都不存在。桑斯坦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回声室效应”。⑥回声室效应的一个后果就是造成“群体极化”,即各种对立的观点越来越走向极端,不同团体之间、团体与社会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明显,从而增加了不同意见群体之间的协调难度,甚至造成网络公共空间的切割和碎片化。这意味着互联网虽然能够将不同的社会群体吸引到同一个信息和行动平台中,但无论在讨论议题的选择上,还是在行动方向的抉择上,互联网并没有能够减少群体之间的分化与隔阂。而一个健康发育的公共领域需要各种不同意见、观点之间的理性交流与讨论。
其次,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社会后果是导致传统的社会边界和社会机制发生了转变,互联网创造了一个虚实交织的社会空间。⑦在这一虚实交织的网络社会空间中,个人空间和公共空间、前台行为和后台行为之间的边界变得不再清晰,从而引发了个人行为公开化、后台行为前台化。一方面,以前只是作为私人话题的个人情感、内心感受,在网络空间中成为可以公开讨论的话题,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开始变得非常模糊;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中针对公共话题的讨论,又很容易被偏激的网络情绪所感染,导致公共讨论沦为网民想象力的肆意发挥和情绪的无原则宣泄。语言暴戾、道德审判、煽风点火等非理性行为就是这种情绪无原则宣泄的具体表现,它们会对网络空间中的公共性实践构成威胁,甚至有可能最终毁灭公共性本身。
最后,网络空间中行动者的身体不在场导致行动不确定性的加剧。当人们认为别人不知道自己是谁时,其网上行为有可能会变得肆无忌惮,这容易引发负面行为后果的产生。正如安德鲁·基恩所说,互联网就像打开的潘多拉盒子,它让我们的社会产生了频繁接触色情文化的年轻人、从事网络剽窃的盗贼、患有强迫症的网络赌博者以及各种各样痴迷者;它诱使我们将人类本性中最邪恶、最不正常的一面暴露出来,让我们屈从于社会中最具毁灭性的恶习;它腐蚀和破坏整个民族赖以生存的文化和价值观。⑧这种因为行动不确定加剧而导致的负面效应,同样也会腐蚀和破坏公共性实践所赖以展开的价值基础。
麦克卢汉认为,任何一种新媒介的出现都会引入一种新的尺度,从而引发信息传播、社会结构和行为模式的转变。互联网塑造了一个虚实交织的公共性实践新空间,触发了公共性实践的结构转变。然而,网络公共性实践目前仍面临着意见群体隔阂、公共空间碎片化、情绪性行为多发、公共性实践的价值基础受到行为不确定性的威胁等困境。要化解和超越网络公共性实践中的这些困境,亟需致力于培育具有自律精神、责任担当和公共参与意识的网络公民,培育具有公共性理念、践行公共性价值的网络公民团体;重建社会信任,尤其是公共权力部门与公民团体及普通公民之间的信任,推动公共权力部门与公民团体之间、公共权力部门与普通公民之间以及不同的公民团体之间的对话、交流和协商。
【注释】
①[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刘锋译,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88页。
②[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125页。
③J.B.Thompson, Media and Modernity: A Social Theory of the Media, Cambridge:Polity Press, 1995. p.245.
④[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567页。
⑤刘少杰主编:《中国网络社会研究报告(2011~2012)》,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2页。
⑥[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7页。
⑦黄少华:“风险社会视域中的网络社会问题”,《新华文摘》,2014年第6期。
⑧[美]安德鲁·基恩:《网民的狂欢:关于互联网弊端的反思》,丁德良译,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10年,第159页。
本文系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互联网的社会影响研究”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公民网络行为规范及引导抽样调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G14-ZX17、10BSH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