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政府间关系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治理目标的实现。在理论研究中,人们对市管县体制的弊端、省管县体制的意义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但在实践中,省管县改革还存在诸多障碍。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管县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明确改革愿景,培育改革共识。我国省管县改革的愿景可以设定为:减少层级;强化县政;市县协调;人民满意。减少层级是指把省、自治区—地级市—县(市)、自治县—乡、镇、民族乡四级地方层级减少到省、自治区—市、县、自治县—乡、镇、民族乡三级。强化县政是要加快县级政权建设,提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市县协调是指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域在经济、社会等各领域的合作共赢与协同发展。人民满意意味着省管县改革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采用渐进方法,推进分类改革。省管县改革可以沿着以下步骤有序展开:第一,财政省管县、强县扩权或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第二,将财政省管县、扩权县推广到大部分县(市)。第三,选择一部分经济发达的县(市)由省全面直管。第四,选择条件成熟的省区对省管县全面试点。第五,在全国推进省管县及相应的配套改革。省管县改革的条件在各地存在较大差异。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一致的改革共识;适当的管理幅度;稳定的经济基础;良好的社会治理;可靠的技术保障;充分的试点经验。值得注意的是,省管县体制在弱市强县、弱市弱县地区的实施效果相对较好,但在强市弱县、强市强县地区的实施效果还有待检验。同时,我国宪法赋予了“较大的市”管县的权力。所以,省管县改革并不意味着要把所有的县(市)都划给省级政府管理,也不应人为阻断大都市圈的自然形成及其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发挥。
改革行政区划,合理调整省县规模。行政区划改革需要统筹规划,经科学论证和综合评估后逐步推进。(1)适度增加直辖市数量。可供候选升格为直辖市的主要有:南京、青岛、沈阳、广州、武汉、西安等。(2)逐步划小面积过大省区,并对版图分布过于狭长的省区进行调整,逐步增加省级政府数量到50个左右。(3)积极探索新的设市模式。除有条件地重启切块设市和整县改市外,积极探索县辖市体制,培育和发展中小城市。(4)渐进整合县级政区。一部分发达县(市)可以遵照相关条件升格为地级市,并划入周边个别县(市)作为市辖区。
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权责相互匹配。转变政府职能是省管县改革的关键。不仅需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而且要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尤其是要明确划分市、县政府之间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和财政资源配置权。省级政府主要承担区域宏观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的职能,推动事权、财权等逐步下放到县级政府,协调市、县之间的关系;市、县的职能重心均应从直接参与经济管理为主转为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市政府应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县级政府则要在完善基层治理、统筹城乡发展方面多做工作。
完善体制机制,实现市县协调发展。促进市县协调发展是省管县改革的本质要求。省管县改革过程中,应尽快形成多元主体和谐共生、纵向嵌套和横向关联并存的都市区网络化治理结构,比如: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构,形成网络化的合作结构,理清市县的责权利关系,构建协调发展的法制基础,培育信任合作的府际资本。同时,通过市场的横向联结优化市县的资源配置,政府的统筹协调解决市县的利益平衡,社会的广泛参与搭建市县的治理平台,空间的科学规划引领市县的场域布局,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县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市和县的发展不可偏废。在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需要从制度上保证中心城市的正常发展,实现“强市活县”。
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县域政权建设。省管县改革后,大量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力下放到县级政府。为防止出现县政失控的风险,在省管县改革过程中,应加强对县(市)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尽快建立完善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即制约与监督并行,健全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一元与多体协调,强化党领导下的人大作用;内部与外部衔接,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网络;刚性与柔性结合,规范权力制约与监督手段;纵向与横向并重,兼顾统一整合与地方自主。同时,县政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全面改革,为了促使下放给县级政府的权力发挥出更大的效用,还需要从政治治理、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入手,大力加强县域政权的能力建设。
实行市县分等,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我国的市与县、市与市、县与县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果把它们都作为同一等级由省来进行直接管理,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级别、行政权限等方面都给予相同的待遇,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有必要对市县进行分等管理。对市而言,将来可以有三类:直辖市、省辖市、县辖市。其中,省辖市可分为三等,从而形成“三类五等”的序列。对县而言,则可大致分为一类县、二类县、三类县。实现省管县体制下的市县分等,党政干部就可以更灵活地在省域内进行竞争交流,同时也减少了过去由于各地级市所辖政区数量不同而给县级政区干部带来提拔机会不公平的现象。省管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推进县(市)党政干部管理体制的变革,打造能够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负责、对人民群众公共需求有效回应的党政班子。改革的重点在于推进省直管县委常委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县委常委会领导下的干部公开竞争机制,并改革干部异地交流制度。
修订法律法规,搞好改革制度配套。我国宪法第30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根据这一规定,省管县改革具有明确的宪法依据。然而,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然被固化在市管县体制中。要顺利开展省管县改革,就必须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回归宪法精神。从法治的角度讲,行政体制改革必须是一个法律配套式的改革。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改革措施的法制化,为改革确立坚实的法理基础,这是省管县改革的必由之路。省管县改革的合法化,可以借助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对于需要法律法规支持的改革内容,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对于可以借助正当化来实现合法性的改革内容,构建一个健全的民主参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