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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的新变化:从国际体系向全球体系的过渡

按照霍尔斯蒂的解释,国际体系是指一批独立或者较独立的政治实体的集合,而这些政治实体又频繁按照大致规则相互作用。按照这一定义,国际体系要求基本政治单位的存在,且这些基本政治单位经相互接触逐渐形成规则,尽管这种接触存在相应的地理和文化外延,譬如东亚曾经存在过的朝贡国际体系、意大利城邦国家体系、近代早期殖民主义浪潮开启前的欧洲国家体系等等。

随着工业革命展开,欧洲国际体系逐步占有优势,并通过帝国主义扩张将更多非欧洲地区纳入到自身范围,欧洲国际体系地理和文化界限随之向全球扩展。非欧世界要么按欧洲面貌塑造自身,要么彻底被殖民,在这一进程中美洲、东亚等非欧力量通过现代化逐步兴起,全球国际体系终于形成。[1]尽管国际体系经历局部向全球的扩散,但全球国际体系本质上还是国际体系,基本问题仍是基本政治单位(民族国家)频繁交往而引起的约束性规范、交往规则问题,譬如战争与和平、经济和贸易以及金融货币等等。由此,基本性制度安排(foundational institution)仍属于主权,相关议题也只能通过主权国家协调以及制度安排予以实现,这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治理”。20世纪70年代尤其冷战结束以来,信息技术和资本、人口、生产要素自由化不仅驱动基本政治单位相互依赖的加深,且个体、次国家、非政府组织等行为主体普遍大规模的崛起,原先约束基本政治单位的主权制度或者说“国际治理”能否有效应对全新的政治经济格局值得期待。与此同时,一大批非传统议题,譬如气候环境变化、自然灾害、恐怖主义、金融危机迅速崛起,[2]这些议题、主体、规范越来越在同一系统内活动,全球体系浮现。

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全球治理是个人和机构管理他们共同事物行为的总和,包括公共和私人管理,也是各种组织、政策工具、融资机制、规范、程序和范式的总和”。星野昭吉认为目前全球治理理论可分为五类:第一,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理论原型;第二,奥兰·扬(Oran R.Young)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机制论;第三,以“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为代表的规范性治理理论;第四,以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Krasner)为代表的现实主义;第五,全球市民社会理论,当前治理理论和实践主体正从国家中心向非国家中心转移。[3]从国家为中心向非国家中心转移表明,旧式全球治理或者国际治理正缓慢走向松动,聚焦于国际体系的西方治理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全球性问题和新兴大国崛起的挑战,迫切需要以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互动关系为主的全球体系,实现治理的制度创新。围绕这种制度创新,全球体系治理出现三种崭新特征:全球治理环境的系统性和复杂性、治理主体关系模式的网络化以及治理规范传播的多种可能性。

一、治理环境的系统性和复杂性

治理总是产生于问题,而不同时代总有不同问题或者类似问题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和成因,这种外在表现和成因总与社会大环境密切相关。目前社会环境的总体趋势是在信息技术和交通基础设施的作用下,社会各子系统、子成分的连通性、系统性增强。巴瑞·布赞认为,现代社会最显著特征是复杂性的增加而这种复杂性源于功能持续分化以及承载诸多分化功能的次级单位和系统(subsystem)的不断衍生,而衍生的次级单位和系统之间又横向连接(interconnectivity)。[4]詹姆斯·罗西瑙认为,通常束缚并维持国际社会生活延续性的基本模式(即国际体系)正被高度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所征服,这种复杂性和动态性主要指世界舞台的行为主体数量大大增多、密度大大加大、相互依赖大大提高以及不稳定大大加强,世界正式进入混沌时期。[5]

首先,蝴蝶效应和对初始条件的敏感性彰显。通常认为国家间持续交往和互动能增进理解、扩大互惠、取得正向收益,却很少意识到这种接触、交往和互惠也有成本,当成本超过一定限度,这种接触、交往便会产生出大量新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反过来又会通过接触、交往和互动扩散到整个体系。这方面最经典、最形象的描述是“蝴蝶效应”,意指位置遥远、不起眼的、只具有地方影响的事情很可能在间隔较远的地方掀起一连串巨大反应,对体系造成难以承受的影响。[6]系统性增强、复杂性增加必然使得系统内部事物发展对初始条件的依赖性和敏感性大大增强,即某一点微小的甚至偶然变化都可能对结果产生难以想象的巨大变化,线性可预测的思维彻底被颠覆。

其次,议题增多,除了战争与和平、发展与减贫等传统议题,还有七方面议题:(1)资源领域:水、粮食和能源;(2)环境领域:气候变化、森林砍伐、生物多样性;(3)灾害领域:譬如飓风、地震、海啸、泥石流;(4)高科技负面治理,譬如转基因、核技术应用、因特网治理;(5)人口流域:跨国移民,跨国犯罪、艾滋病和SARS;(6)非传统安全领域:恐怖主义、海盗、国际有组织犯罪等等;(7)全球公域:太空、海洋、极地等等。这七方面议题有以下共同特性:(1)都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地球安全和人类安全,依靠主权协商、搭建制度办法即国际治理基本失效;(2)欧美等传统大国内向化(inward)供给国际公共品意愿大幅下降,新兴大国相对崛起但能力有限,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治理手段、能力与目标上又严重不匹配,公共物品供需矛盾异常尖锐;(3)为推进议题的解决,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大国—小国、非国家行为主体和国家纵横交错、矛盾交织,构建出多中心的网络世界,而这个多中心的网络世界又进一步与传统地缘政治、地缘经济融合,出现混沌局面。

再次,议题关联性、纽带性日益增强,交叉、衍生的情况日益普遍,某个问题的解决常需要其他问题的配合和支持。譬如雷曼兄弟垮台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扩散到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迅速扩到社会领域引发“占领华尔街”和诸多城市的罢工行动,而这些行动又对某些国家的政治经济产生影响。又譬如当前水、粮食、能源、气候变化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使得过分强调解决某个问题,譬如粮食安全很可能导致水资源短缺加剧,最终将包括粮食安全在内的所有问题都趋于恶化。议题关联性、连通性会使问题一旦产生而要采取行动,就必须对这种关联性、连通性有深入了解。遗憾的是人类这方面知识还极其有限,由此脆弱性成为人类生活的一种结构性特征。最后,基于议题的复杂性和脆弱性,国家、次国家和非国家构建了各类正式、非正式机制[7],而这些机制的交互感应成为常态。

机制交互感应是功能和运行彼此交叉的概括和总结,有水平和垂直两个维度。水平互动其实是指议题交叉,譬如全球环境和贸易治理,垂直互动指不同层级和范围的机制间互动,譬如美国正在发起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和WTO之间的关系。比尔曼提认为机制间交互感应说明了治理架构(governance architecture)的重要性,治理架构有一体化和碎片化(fragmentation)之分。罗伯特·基欧汉提出类似观点,他认为既定议题的管制框架可分为一体化和高度分散化两端,而这两端之间便是机制复合体(regime complex),不同问题领域机制复合体或者偏向这一端或者偏向那一端。[8]

二、治理主体关系模式的网络化

1992年环境和发展大会开启的环境治理进程表明,无论一体化还是碎片化的治理架构都没有起到应用的预防或者预警作用。《全球环境治理危机:迈向可持续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出了三点原因:(1)环境政策没有考虑全球化的影响;(2)低估问题的性质,环境问题并不纯粹,而与权力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相互交叉、相互渗透;(3)将更多的信任置于民族国家,忽视了其他行为主体日益增加的影响。[9]治理本质上是需要多种行为主体按照集体行动逻辑供应公共物品的过程,尽管詹姆斯·罗西瑙指出:“为数众多的人群能够在事先没有组织准备的条件下自发地云集在城市广场,并采取集体行动”。[10]但按照奥尔森的理论,集体行动的逻辑建构需经历多种关键步骤,譬如制度构建、选择性激励等等,而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这一系列关键步骤的实施出现与国际治理显著不同,这典型表现为多样化的行为主体在国际舞台的崛起,以及这些行为主体所搭建的政策网络。

首先是全球治理中日益多样化的行为主体。主体多样化最早为英国学派关注,查尔斯·邓恩认为,主体多元的国际社会为全球治理奠定基础,国家难以单独管理全球,需要多边组织、NGO和跨国公司的介入。赫德利·布尔、巴瑞·布赞则指出,目前国际体系概念忽略较早历史时期的城邦间国家关系,并错误的将国际体系等同于国家间体系。实际上,国家机构改变、公民社会浮现、对人权等规范的强调使得国际体系充满了社会性,这样从地方到全球的复合多元主义形成,集体行动准以一种崭新的方式出现变化。[11]詹姆斯·罗西瑙也表示,“外在的”跨国家和跨国集体以及“内在的”次国家行为主体在相关领域发挥功能,逐步形成多中心的世界秩序,国家主权的减退一大潮流。[12]国家主权减退同时,私人权威和非政府组织兴起。私人权威指涉个人或组织在某问题领域特别的决策权威且被认为在正确的运用这种权威,以更大精确度和一致性分析公共权威从公共和国家向私人和跨国场景的转移。[13]

其实,世界逐步“变平”以及风险对社会的全面渗透,许多企业尤其跨国公司也开始从自我长远利益出发,超越法律需求和狭隘的市场定位承担起社会和政治责任,[14]通过行业标准、公私伙伴、私私伙伴关系等各种形式填补管理真空,且与消费者、专业性组织、政府部门等一道塑造“合适和正当的共同约束期望”建设政治合法性,市场也就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方式。不仅政府部门和强大的跨国公司具有权威,非政府组织同样可成为权威来源。致力于森林保护的标准化和森林认证的国际组织通过非国家或者非国际协议的标准,获取了利益攸关者广泛的理解和认可,提供了森林砍伐、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运行规则。[15]私人和非政府权威的兴起说明,在治理主体间关系应民主化,兼具包容性和责任性,[16]以及制定持久的、适用于各个行为体的规则,并将规则的制定和诠释的权力赋予第三方。

既然治理功能主义容纳了多种权威来源的行为主体,如何整合成为治理关键。目前治理话语中的整合主要有三种流派:一种是市场横向协调,一种是政府纵向等级,第三种便是网络。显然,网络更能适应复杂性环境,然而网络的缔结或者构建要求诸多行为主体接受共同的规范和价值标准。譬如跨国公司、个体力量、国内政府、非政府组织在劳工权利、环境标准等领域构造出共同的期望行为标准,才能在此基础上协调相关的行业和政府。[17]这样就出现政策网络。政策网络是“组织因资源依赖而彼此结盟,又因资源依赖结构的断裂而相互区别”,按照英国政策科学家罗茨(Rhodes)的观点,政策网络有四方面特征:(1)相互依赖,行动者相互依赖才能达到目标;(2)资源交换,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能够有常规的交往;(3)博弈互动,受特定博弈规则的约束,各个组成者以竞争性策略寻求自身目的;(4)网络自治,无至上权威。[18]解释何谓“资源”时,罗茨认为,资源主要包括权威、资金、合法性、信息和组织。组织是最重要资源之一,也是配置政策网络资源最重要机制,权威和资金都在组织之中。按照主体构成的不同,政策网络也有多种形式,譬如政府间协调网络、排除国家的公共权威网络(城市网络)、包含公共和私人的混合网络(全球契约)、整合盈利和非盈利组织的公私伙伴关系等。政策网络的作用说明,集体责任已超越国家主权成为全球治理主要形式,尽管网络在传递信息、资源并进行调适,同时也对国家内部政治和经济发展进行干涉提供机会和可能[19]。其实网络治理并非只有优势,也内嵌了诸多不利,譬如目标碎片化、支持性活动缺乏协调、过度聚焦于短期目标、交易成本过大、责任性缺乏等等。典型案例便是全球健康治理架构应对传染病方面鲜有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后京都全球气候协议的难产等等。[20]如何从网络角度提升治理的整体性(integration)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成为重中之重。

治理的政策网络使得非国家行为主体虽获取了部分权威,却没有对国际治理特别是大国搭建的治理架构构成颠覆性改变,这说明了国际体系在全球治理中的粘性(viscosity)。其实,国际体系只是反映国家间关系,诸多议题的产生机理还必须深入到运行机制。这一机制有趣的是,协调世界经济秩序和资本主义正常运转的G20、G7等非正式机制关注到了经济、金融、失业等经济议题,却很少将社会性议题纳入,譬如占领华尔街、伦敦骚乱等等。主要发展中大国搭建的金砖五国(BRICS)机制也没有对环境恶化、全球不平等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失序进行系统考察。这说明,当前全球治理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路径。自上而下的路径需要自下而上的链接,而自下而上链接实现过程也就是国际体系向全球体系的过渡过程。许多人认为这是社会学的路径,即注重非政府组织、个体等等,实际上约翰-迈耶的世界社会理论也的确将全球变化置于传统国家间关系和资本主义运行领域之外,即日益增加的跨国网络和社会动员,以及多样性的全球组织结构都在更广阔的全球政体(world polity)上。[21]即使无政府国际体系不能提供所需集体行动的能力,文化同质性、普世道德、个体主义、自愿权威、理性进步以及世界公民也最终会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这种社会学视角解释了大量问题,却也遗漏了资本主义同样可以成为全球治理机制的一部分,譬如《京都议定书》创造出来的碳市场。[22]由此我们认为,主权、市场、社会代表了全球治理机制的创新性,以及这种创新性过程对治理主体和治理形式不断的扩展和包容。

三、治理规范传播的多种可能性

更多行为主体进入到全球治理体系必然带来更多的价值规范,然而治理机制的构建必须建立基本的价值共识基础上,由此,何种价值规范以及这种价值规范如何成为治理机制的基础性共识需深入探究。实际上,价值规范传播有着自身的运动规律,现实主义认为支持主体力量对比决定了规范传播的普及和接受程度,然而价值规范本身也有相应的道德力量,由此,互动进程中衍生出各类关系,譬如冲突、矛盾、互补、竞争和协同等。价值规范的传播也有着各自特定的规律,由此治理规范就可能在碰撞、融合中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变化,衍生出一种动态关系。[23]如果说国际体系中的国际治理架构主要是“联合国宪章”、WTO和《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协议、文本所承载的“硬法”,那么全球体系视野下的治理需要更多的没有具体文本、行为标准的“软法”。尽管软法(soft law)并无强制实施的可能,但一旦被认为是“适当的、正确的”,不但可加强硬法执行或者促使相关行为主体接受相关“硬法”,还能有效引导行为主体。笔者认为,目前全球体系最突出的“软法”当属人道主义和环境责任。

首先是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是一种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1994年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指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秩序需要五大支持,其中之一便是新的人类安全观。新的人类安全观有两方面内涵:首先意味着免于经受长期的饥饿、疾病和压迫等的煎熬;其次意味着免于日常生活模式遭受突然和有害的破坏无论是在家中、工作中还是社群当中。新人类安全观大致归为七类,即经济安全、粮食安全、健康安全、环境安全、人身安全、社群安全以及政治安全。此外还有四大本质特征,即普世性、相互依存、早起预防强于事后干预以及以人为中心。新的人类安全观表明当前安全观正经历三重变化:从国家安全到更多地重视人的安全;由武力实现安全到人类发展达到安全;从关注领土安全到关切粮食、就业和环境安全。人类安全或者说人道主义为何重要,阿玛蒂亚·森认为主要在于提升人的最基本自由,保障所有人生活的最核心免于严重的、普遍的威胁,也就是说上述这一切基于人、且仅仅基于人,因而只要是人就必然享有的。[24]既然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的,那么人类安全或者说人道主义必然是普世的。玛莎·芬尼莫尔、玛格丽特·凯克和凯瑟琳·辛金克也指出,涉及人身安全和禁止对弱势或者无辜人群进行伤害特别容易在跨国文化中传播。人类安全或者人道主义将人置于核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和“国家理由”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会遭受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害怕由此遭受外来干涉。

其次是环境责任。环境责任倡导对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对自然资源的汲取不能超过一定界限,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目前环境保护已成为规范创造的主要领域。罗伯特·杰克森认为,环境保护已渗透到国际社会宪政架构,成为根本性规范。[25]其标志便是全球环境主义者构造出的密集条约网络、制度联系,而这些网络和关系将国家自觉不自觉的被纳入到国际环境合作中去。部分学者认为,环境责任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挑战者规范。一些深绿人士认为,政治界限并不反应地球生态系统的界限,而自由市场的正统观念更是当前气候环境变化的罪魁祸首,由此应该过一种小即是美、淳朴自然的生活。这种将绿色规范和传统规范对立,使得包含非国家行为主体的绿色治理架构鲜有作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矛盾、张力始终没有得到缓解。由此,持自由主义立场的环境主义者采取了尽量使环境责任与自由经济秩序相融合的路径,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或者绿色发展的路径。

规范产生之后便是尽可能地赢取主体的认同和支持。玛莎·芬妮莫尔和凯瑟琳·辛金克提炼出规范传播生命周期模型,分为规范兴起阶段、规范传播/普及阶段、规范内化三个阶段,其中规范传播/普及主要通过教育、说服等社会化机制来实现。实际上规范仅仅教育、说服还远不足够,传播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譬如各种明确、默示知识的积累及行为主体对规范本身的道德脆弱性等。国内因素中包括政府立场变化、主导意识形态、文化背景和当下实践等等。[26]既然受到主权国家内部结构、地方性场景的变化,那么不同规范遭遇不同情况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传播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在人道主义和环境责任软法传播过程中,新兴发展中大国秉承何种立场值得关注,因为他们立场相当程度决定了这些规范传播的地理范围和接受程度。譬如中国坚守主权、内政不得干涉为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大规模的违反人道主义行为表现出明显关切等。还譬如气候谈判中,“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基础四国接受各自能力原则减排温室气体,但又始终坚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要求发达国家率先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尽管很多学者都认为目前国际体系内部的规范和价值标准主要是西方的,即使以人道主义和环境保护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也很大程度反映西方利益。[27]必须注意到,新兴权力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吸收符合其利益需求价值规范的同时,也向国际体系注入自身价值规范,譬如拉美等国家硬性规定政府中女性官员的比例是对女性主义权利的扩展。[28]这说明规范传播同样可从弱者向强者、东方向西方扩散,尽管这种扩散路径不同于权力强制性扩散、利益诱导性扩散和社会自发扩散,是一种争取国际合法性的自我扩散。规范传播必然使新兴规范和传统规范产生各种关系,至于这种关系如何演变则取决于多种力量的对比、具体情势、规范本身的道德力量。

四、结束语

通过治理社会环境系统性的增强、行为主体关系模式的变化、治理规范传播的多种可能性探究,不难了解全球体系的全球治理显著不同于国际体系下的全球治理(即实际的国际治理)。全球体系实际上是一组重叠和重合的互动网络,连接所有的分析单位,包括个体、邻居、公司、城镇、阶级和地区、国家社会,跨国行为主体、国际区域、全球结构,也包括了物质、价值规范和制度体系。既然全球体系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所有联系,那它就不是国际关系,也不是世界市场,更不是简单的跨国交往,而是所有的互动总和,在这种总和中,各种要素充分流动,对象也是全球性的。随着全球化的进展,世界政治行为主体的剧增、自主性的提高以及目标行为的多元化,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导致的系统性越来越显著。尽管国家还是非国家行为体都有着显著不同的利益取向、价值观念、优先政策选择,围绕既定的治理议题,这些行为主体或博弈或协调搭建成政策网络。这种韧性说明,局限于国家的国际体系已不能适应事物发展的复杂性、系统性,由此国际体系向全球体系的变迁不可避免。国际体系向全球体系的变迁还表现在治理规范层面,人道主义和环境保护规范传播说明传统的主权硬法规范已难以适应混沌治理局面,然而软法传播过程中也会出现规范冲突、竞争、合作和协同各类关系,而这类关系伴随多种因素可能出现多种结果。混沌范式看似混沌、无序,宏观上的整体有效说明了治理从国际体系向全球体系变迁特征。这也说明,纯粹的基于利益和理性的逻辑已难以获得满意的治理绩效,需要全球体系从更宽广层面介入,而未来治理议题、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规范如何演变,依靠体系自身组织能力,还是依靠规范制度来构建一整套的规则体系有待观察。

注释:

[1]时殷弘:“从欧洲体系到全球体系——现代世界进程的一个基本方面”,《太平洋学报》1999年第3期,第62~71页。

[2]叶险明:“世界历史的‘双重结构’与当代中国的全球发展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第4~23页。

[3]星野昭吉:“全球治理的结构与向度”,《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7页。

[4]Barry Buzan,“Differentiation:A sociological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 theory”,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6,No.3,2010,pp.315~337.

[5]林民旺:“混沌世界的治理——罗西瑙混沌范式、全球治理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12期,第23页。

[6]Andrew M.Scott,“The global system and the implications of interactions”,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Empirical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Iss.4,1974,pp.229~236.

[7]Carolyn Deere-Birkbeck,“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context of climate change:the challenges of increasingly complex risk parameters”,International Affairs,Vol.85,Iss.6,2009,pp.1173~1194.

[8]Robert O.Keohane, David Victor,“the Regime complex for Climate Change”,Perspective on Politics,Vol.9,No.1,2011,pp.7~23.

[9]Jacob Park,Ken Conca,and Matthias Finger,The Crisis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Towards a New Political Economy of Sustainability,London:Routledge,2008,p.15.

[10][美]詹姆斯·罗西瑙主编,张胜军、刘小林译:《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页。

[11]Liliana B.Andonova,Matthew J. Hoffmann,“From Rio to Rio and Beyond:Innovation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Journal of Environment & Development,Vol.21,Iss.1,2012,pp.57~61.

[12][美]詹姆斯·罗西瑙主编,张胜军、刘小林译:《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13]Dimitrios Katsikas,“Non-state authority and global governance”,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36,2010,pp.113~135.

[14]Andreas Georg Scherer and Guido Palazzo,“The New Political Role of Business in a Globalized World:A Review of a New Perspective on CSR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Finn Governance,and Democracy”,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Vol.48,Iss.4,2011,pp.899~931.

[15]David Antony Detomasi,“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Global Governance:Modeling global public policy network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Vol.71,No.3,2007,pp.321~334.

[16]Tikki Pang,“The new age of global health governance holds promise”,Nature Medicine,Vol.16,2010,p.1181.

[17]David Antony Detomasi,“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Global Governance:Modelling global public policy network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7)71,pp.321~334

[18]R.A.W.Rhodes,“Policy Networks:A British Perspective”,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Vol.2,No.3,1990,pp.293~317.

[19]Dele Olowu,“Challenge of multi-level governanc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possible GIS applications”,Habitat International,Vol.27,2003,pp.501~522.

[20]Margaret E Kruk,“Globalization and global health governance:Implications for public health”,Global Public Health,Supplemental,Vol.7,Iss.S1,2012,pp.S54~S62.

[21]John W.Meyer,John Boli,George M.Thomas,Francisco O.Ramirez,“World Society and the Nation-State”,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13,No.1,1997,pp.144~181.

[22]Patrick Bond,Politics of Climate Justice,Scottsville:University of Kwazulu-Natal Press,2012.

[23][美]玛格丽特·凯克和凯瑟琳·辛金克:《超越国界的活动家:国际政治中的倡议网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24]刘志军、刘民权:“人类安全:概念与内涵”,《国际观察》2006年第1期,第38~46页。

[25]Robert H.Jackson,The Global covenant:human conduct in a world of stat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23.

[26]Steven Bernstein, Benjamin Cashore,“Complex Global Governance and Domestic Policies:four pathways of influence”,International affairs,Vol.88,Issue.3,2012,pp.585~604.

[27]Samuel M. Makinda,“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Global Governance”,Cooperation and Conflict,Vol.36,2001,pp.334~336.

[28]Ann E.Towns,“Norms and Social Hierarchies: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Policy Diffusion """"From Below""""”,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66,Iss.2,2012,pp.17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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